山東省出臺辦法加強公辦養老機構委託運營管理

鼓勵四類公辦養老機構開展委託運營

爲增強公辦養老機構發展活力,盤活現有設施資源,規範委託運營行爲,省民政廳近日出臺《山東省公辦養老機構委託運營管理辦法》,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從組織實施、運營權責、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公辦養老機構開展委託運營活動進行了明確規定。

《辦法》提出委託運營的基本定義,明確鼓勵政府作爲投資主體建設、購置、運營的養老機構;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爲投資吸引社會力量建設、約定期限後所有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機構;城鎮居住區配建配置移交政府、備案爲養老機構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四類公辦養老機構實施委託運營。同時提出,公辦養老機構實施委託運營後,應當繼續發揮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確保服務用途不改變、國有資產不流失、業務監管不缺失、服務水平有提高。

在委託運營實施程序等方面,《辦法》規定委託運營應當按照資產評估、制定可行性報告、實施招標、公開公示、簽訂合同的程序實施,以公開招投標等競爭性方式交由企業、醫療機構、社會服務機構等專業養老服務組織委託運營。受規模較小等因素制約、無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運營方的公辦養老機構,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其他競爭性方式委託運營,並按照本辦法要求籤訂合同、明確權責、加強監管。(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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