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中国检察网公示了王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的起诉书,具体如下:

网络图片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3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区,住浙江省绍兴市**区***府,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0日被浙江省公安局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转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账号为62284800782*********的农业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致使诈骗分子使用该银行卡转移被诈骗的王某某等人被诈骗款共计66142.65元。另查明,自2019年9月17日起,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出售银行卡,共计67张,对公账户3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2.书证;3.证人崔某某、李某、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高某、连某、米某某某力·库某某、石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提供银行卡,使犯罪所得得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