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中國檢察網公示了王某某詐騙案認罪認罰的起訴書,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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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331998********,漢族,中專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區,住浙江省紹興市**區***府,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1月10日被浙江省公安局抓獲,2020年1月15日被臺前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2月21日經我院批准,同日被臺前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濮陽市臺前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偵查終結,於2020年4月21日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並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覈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因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20年5月21日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於2020年6月19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使用銀行卡轉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賬號爲62284800782*********的農業銀行卡出售給他人,致使詐騙分子使用該銀行卡轉移被詐騙的王某某等人被詐騙款共計66142.65元。另查明,自2019年9月17日起,被告人王某某介紹他人出售銀行卡,共計67張,對公賬戶3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物證;2.書證;3.證人崔某某、李某、付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高某、連某、米某某某力·庫某某、石某某的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提供銀行卡,使犯罪所得得以轉移,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爲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數量巨大,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與他人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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