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

2018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纪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一电器修理部,盗窃被害人孙某店内电磁线(纯铜漆包线)115公斤予以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元。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440元。

2018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纪某来到大连市旅顺口区土城子大市场东门附近的一电机水泵修理部,盗窃被害人张某店内电磁线(纯铜漆包线)135公斤予以变卖,非法获利人民币2700余元。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其具有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纪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孙某退赔损失人民币6440元;向被害人张某1退赔损失人民币7560元。

三、被告人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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