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滿族,初中文化,無職業,現住大連市甘井子區,戶籍所在地遼寧省鳳城市。因犯盜竊罪,於2019年3月28日被營口市鮁魚圈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於2019年5月6日刑滿釋放。

2018年7月12日23時許,被告人紀某夥同王某(另案處理)來到大連市旅順口區一電器修理部,盜竊被害人孫某店內電磁線(純銅漆包線)115公斤予以變賣,非法獲利人民幣2300元。經大連市旅順口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6440元。

2018年7月30日23時許,被告人紀某來到大連市旅順口區土城子大市場東門附近的一電機水泵修理部,盜竊被害人張某店內電磁線(純銅漆包線)135公斤予以變賣,非法獲利人民幣2700餘元。經大連市旅順口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7560元。

案發後,被告人紀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認爲其具有前科劣跡、認罪認罰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旅順口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紀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4,000元,核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紀某具有前科劣跡,可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紀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害人孫某退賠損失人民幣6440元;向被害人張某1退賠損失人民幣7560元。

三、被告人紀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繼續予以追繳,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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