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23时34分,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三涧堡派出所接110指令:大连市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木火铁锅炖饭店有人醉酒闹事,请民警临场处置。民警李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木火铁锅炖饭店内闹事,在民警对赵某劝离的过程中,赵某辱骂民警,并打了民警李某面部一巴掌。随后民警将赵某带回三涧堡派出所处理,在该派出所大厅内,赵某继续吵闹,用脚踢踹民警刘某和文职警员孙某的腹部,并将派出所大厅内的电脑显示器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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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已赔偿民警李某等三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赔偿受伤警察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有悔罪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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