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23時34分,大連市公安局旅順口分局三澗堡派出所接110指令:大連市旅順口區三澗堡街道木火鐵鍋燉飯店有人醉酒鬧事,請民警臨場處置。民警李某等人到達現場後發現被告人趙某醉酒後在木火鐵鍋燉飯店內鬧事,在民警對趙某勸離的過程中,趙某辱罵民警,並打了民警李某面部一巴掌。隨後民警將趙某帶回三澗堡派出所處理,在該派出所大廳內,趙某繼續吵鬧,用腳踢踹民警劉某和文職警員孫某的腹部,並將派出所大廳內的電腦顯示器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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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趙某已賠償民警李某等三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被告人趙某自願認罪認罰。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趙某具有賠償損失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判處拘役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旅順口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趙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核其行爲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能賠償受傷警察的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已有悔罪表現,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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