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11月30日下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01

以商行为据点,聚拢人员发展势力

南丹县吾隘镇籍的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在2012年9月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4月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成立“月俚人商行”,并以此为据点聚集社会闲散人员。期间,聚集拉拢同为南丹籍的梁全鹏、莫明星等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巩固团伙势力。

▲各被告人在庭上

02

开赌场维系发展,涉黑组织形成

随着组织成员逐渐增多,为维持组织的开支及扩大组织势力,2014年底至2015年5月,岑福兴组织梁全鹏等人在金城江区南桥一带开设赌场,并使用持械斗殴暴力手段排除竞争对手,该组织非法影响力及控制力得到提升。至此,以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

▲公诉人在庭上

03

为非作恶,侵害一方群众权益

为延续其非法权威,除了经营“月俚人商行”获取经济利益,该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及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和充当“执法队”插手民间纠纷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用于支撑违法犯罪活动。

▲辩护人在庭上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该犯罪组织采取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收买信用卡信息犯罪活动15起,违法行为6起,及非组织成员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致使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控告、举报,在金城江区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福兴、岑秀繁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敲诈勒索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法院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岑福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岑秀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梁全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莫明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31名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至二万元不等。

▲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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