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公積金繳存提取新規徵求意見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竇延文)11月30日,市住建局公積金中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新規對原繳存、提取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明確了新參加工作職工和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認定標準,規範其他住房消費提取和異地購房提取條件等。其中,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職工在省內或戶籍地購房方可辦理購房提取業務。

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繳存基數適用整個公積金年度

根據現行公積金繳存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其中,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公積金,繳存基數爲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市公積金中心在公積金繳存制度實施過程中發現,因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不存在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單位和職工往往對這兩類職工的繳存基數認定及適用期間存在爭議。爲更好明確這兩類職工的繳存基數標準,此次新規擬對兩類職工的繳存基數認定進行統一,明確該繳存基數的適用時間爲整個住房公積金年度,不得在該公積金年度內根據工資變化進行調整。

職工在省內或戶籍地購房方可辦理購房提取業務

近年來,部分繳存職工通過僞造異地購房材料騙提公積金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次新規擬對異地購房提取範圍予以規範,深圳繳存職工在廣東省內或職工及其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住房的,方可辦理異地購房提取業務,購買其他範圍住房的將暫停受理。

市公積金中心提醒,職工家庭在規定範圍外購房,但是在深圳無房產的,仍然可以通過各自助服務渠道全程在線辦理租房提取業務,每月可提取月繳存額的65%支付房租。

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須在深有房

根據現行公積金提取政策規定,職工不滿足購房提取、還貸提取、租房提取條件的,每月可以申請提取月繳存額的40%,用於支付物業費等其他住房消費。

爲進一步規範其他住房消費提取行爲,此次新規擬明確職工需在本市範圍內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條件,提取額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調整。職工依舊無需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務數據信息共享對職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本市房產信息進行自動覈查,覈查有房產的即可通過各個自助服務渠道在線辦理其他住房消費提取。

零餘額賬戶集中封存滿兩年未使用將被銷戶

部分離深職工的公積金賬戶長期處於不再繳存和使用狀態,新規擬規範對此類賬戶集中管理並封存兩年,零餘額賬戶集中封存滿兩年未使用將被銷戶。

爲保障職工的權益,對賬戶銷戶前,市公積金中心將在其門戶網站進行爲期6個月的公告,職工對銷戶處理有異議的,可在公告期限屆滿前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後,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且公積金賬戶仍保持零餘額、不使用狀態的,市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處理。

此外,違規提取公積金將限制使用自助服務渠道。對存在不按規定辦理繳存業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公積金等行爲的單位,或者不按規定辦理公積金提取業務的職工進行渠道使用限制,違規行爲一經發現,將立即限制其在自助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市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於2020年12月10日前反饋至公積金中心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公積金中心將根據徵集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優化完善新規,以便更好的服務繳存單位和職工。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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