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保潔員被清潔公司派駐到一小區做清潔,工作時不慎摔倒身亡,之後家屬將清潔公司與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東莞第三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系勞務關係,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死者家庭經濟困難,爲節省家屬的訴訟成本,法院積極展開調解,最終促使僱主向家屬賠償72萬元,物業管理方賠償1.5萬元,圓滿化解糾紛。

入職8天,她工作中不慎發生意外

2020年7月22日, 52歲的劉大姐入職東莞市塘廈鎮一家清潔公司,隨後被公司派駐到於某小區從事保潔工作。7月30日下午,劉大姐在該小區地庫工作時,不小心摔倒導致頭部失血昏迷,後搶救無效於8月6日死亡。劉大姐去世後,其家屬遵照其生前意願,無償捐獻了其肝臟等器官,用於醫學研究和臨牀需要。

對於劉大姐的意外死亡,其家屬認爲清潔公司缺乏對員工的安全保護和培訓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且公司也沒有對員工的工作進行監督、跟進和安全指導,導致劉大姐沒能第一時間送醫治療,應當對該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另外,劉大姐在小區裏受傷,事發小區的物業管理方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和監督義務,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劉大姐的家屬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清潔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8萬餘元,物業服務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清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調解,助家屬早日拿到賠償款

承辦法官夏如發審理案件後發現,根據清潔公司提供的工資發放記錄,公司只是在有清潔工作且人手不夠時,纔會偶爾僱傭劉大姐做事,且劉大姐屬於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劉大姐與清潔公司的關係應當認定爲勞務僱傭關係,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他還通過當地民政部門爲其家庭出具的貧困證明,瞭解到劉大姐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爲避免其家屬產生更多的訴訟成本,同時考慮到該案爭議不大且責任方有實際支付能力,於是想盡量通過調解的方式,讓死者家屬早日拿到賠償款。

隨後,他多次組織雙方調解,耐心細緻地解讀相關法律,並對雙方的疑慮一一進行解答,最終促成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共識。11月19日,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清潔公司向死者家屬分三期賠償72萬元,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向死者家屬賠償1.5萬元。當天,清潔公司便向死者家屬支付了30萬元。法院還根據死者家庭的貧困情況,依法爲其家屬減免了訴訟費。

“一心一意爲羣衆,情繫百姓暖人心。”11月27日,死者家屬特委託律師來到法院,向夏如發法官贈送錦旗致謝。

法官組織雙方律師進行調解

死者家屬委託律師向法官贈送錦旗

【法官說法】

僱主應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 保障僱員的生命健康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故本案死者與僱主是勞務關係,不能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死者因勞務受到損害,接受勞務方即僱主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僱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必須加強對僱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經營條件,以充分保障僱員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則,若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全媒體記者 尹利勇 通訊員 鍾紫薇 文/圖

編輯 陳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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