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郝某被解聘后,经调解双方约定公司赔偿其劳动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45万元,并签订协议,“若未按时支付,公司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90万赔偿。”但最后一笔尾款被公司延迟了两天支付后,公司又认为9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不愿全额支付。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30日获悉,郝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90万元违约金,该案未当庭宣判。

2020年4月22日,身为公司股东的郝某被公司辞退,并就劳动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共计45万元。在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15万,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10万,2020年6月30前支付10万,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若未按时将上述金额分四次支付给郝某,公司按和解协议金额45万的双倍90万赔偿给郝某。

后公司按时向郝某支付了前三笔款项,最后一笔10万8月1日支付,延迟了两天。

郝某认为,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没有按时付款,属于违约。故要求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0万元。

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表示,不认可郝某的诉讼请求,其认为,虽然延迟了两天,但是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关款项,对于赔偿金,希望按照郝某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时公司处于变更期,比较混乱。到期时,郝某也没有再通知我们一下,所以造成了延期。”该代理人认为,90万的违约金虽然是经协商后双方都认可的,但明显设定过高,违约金的作用主要是保障和补偿,而不应是以惩罚为主。

但郝某则认为,对方没有遵守契约精神。“当时对方属于恶意解聘,可能是觉得给我的工资太多了,没有提前跟我说,就突然在微信群里发了解聘协议,我看到了也很意外。”郝某表示,最开始的调解赔偿金额是60万元,自己已经做出了让步,自己只是遵守协议。

最终,因双方所坚持赔偿金金额差距过大,未能成功调解,该案延期宣判。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实习生 杨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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