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拖欠劳务费案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2018年李某在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处承接了武胜县某村部分田间道路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尚有劳务费10万元未领取。

2019年3月,李某多次催收无果后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将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诉至武胜县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劳务款10万元。

判决生效后,邓某、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仍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李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两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状,向两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两名被执行人既未在规定时间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随后,武胜县人民法院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消名单,在征得李某同意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告知李某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020年1月,申请执行人李某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广安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请求法院扣留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工程款。

武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带队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经核实,了解到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确实有工程款未结算,但具体金额要以结算为准,遂请广安某公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工程款10万元,待结算后及时告知执行法官予以提取。

2020年11月,广安某公司与执行法官联系,告知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已经结算,尚有工程款10余万元,请法院及时提取。执行法官赓即前往提取了四川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广安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10万元。

至此,该案执行完毕,较好解决了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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