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安市武勝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拖欠勞務費案件,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回顧

2018年李某在鄧某、四川某建築有限公司處承接了武勝縣某村部分田間道路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後尚有勞務費10萬元未領取。

2019年3月,李某多次催收無果後以勞務合同糾紛爲由,將鄧某、四川某建築有限公司訴至武勝縣人民法院,該院經審理判決鄧某、四川某建築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勞務款10萬元。

判決生效後,鄧某、四川某建築有限公司仍未按照生效判決履行義務,李某遂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立即通過“總對總”查控系統查詢了兩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現狀,向兩名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但是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兩名被執行人既未在規定時間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申報財產。

隨後,武勝縣人民法院將兩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限消名單,在徵得李某同意後,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告知李某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可隨時到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020年1月,申請執行人李某發現被執行人四川某建築有限公司在廣安某公司有工程款未結算,請求法院扣留被執行人應領取的工程款。

武勝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立即帶隊前往該公司調查覈實。經覈實,瞭解到四川某建設有限公司在該公司確實有工程款未結算,但具體金額要以結算爲準,遂請廣安某公司協助扣留被執行人應領取的工程款10萬元,待結算後及時告知執行法官予以提取。

2020年11月,廣安某公司與執行法官聯繫,告知四川某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款已經結算,尚有工程款10餘萬元,請法院及時提取。執行法官賡即前往提取了四川某建築有限公司在廣安某公司應領取的工程款10萬元。

至此,該案執行完畢,較好解決了農民工工資問題,有力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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