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賓市興賓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被告人覃某明知犯罪分子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卻仍然利用設備爲對方詐騙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指控,今年4月初,覃某在網上認識了一名男子。男子稱有一個賺錢的機會,讓覃某參與。男子讓覃某在來賓市將手機卡插進某種設備,獲取信號後,男子就可以遠程撥打電話。這樣,覃某能收到每天每臺設備的好處費100元。

公訴人:覃某叫上自己發小謝某龍(另案處理)一起幫忙,兩人準備好充電寶等工具後,一起到野外偏僻的地方放置某設備,覃某負責放置某設備,謝某龍則負責放風。

覃某等人明知對方是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行爲,但仍然幫助對方,讓對方遠程操控這些手機卡,撥打詐騙電話或發送詐騙短信,非法獲利人民幣2900元。對方在覃某的幫助下,以快遞丟失理賠的方式詐騙,成功作案兩起,騙取兩名受害人共16萬多元。

今年4月13日,來賓警方在來賓北高速路收費站將覃某抓獲,並在他的車上查獲用於作案的設備,其中8臺正在工作。近日,公訴機關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覃某提起公訴。

公訴人: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庭審中,覃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希望法院能夠從輕處罰。對於此案,法院將擇日宣判。

將銀行卡借給他人用於詐騙

男子一審被判三年刑期

近日,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上訴案。一年多前,上訴人梁某富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了親弟弟梁某寶,結果這張銀行卡被拿去當作詐騙收錢的工具。

據調查,2018年11月,梁某寶開始向梁某富借用銀行卡,到了2019年1月19日,梁某富的銀行卡開始陸續有2萬至5萬元不等,共計11萬元的不明款項入賬。隨後,在梁某寶的要求下,梁某富先後將這些錢取現,或者通過支付寶轉賬等方式交給了梁某寶。警方調查發現,這些錢財涉及三起電信網絡詐騙案件。

案發後,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梁某富銀行卡內有多次來源不明的大金額錢款匯入,這和其弟弟梁某寶的經濟狀況出入很大,梁某富應該知道這些錢款來源是有問題的,但他依然幫忙取現轉賬。

因此,梁某富明知他人借用銀行卡的目的不正當,仍將銀行卡借給他人收取詐騙款項,並將違法所得通過取現、轉賬等方式轉移,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涉案金額達10萬元以上,屬情節嚴重,一審法院判處梁某富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近日,被告人梁某富認爲一審判決過重,提出了上訴,法庭認真聽取了梁某富的上訴意見。目前該上訴案已經審理完畢,將擇期宣判。

來源:法治最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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