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養殖戶孫某打掃雞舍時,發現自己的1萬多隻雞不同程度存在呼吸性患病反應。爲不影響雞蛋產量,孫某使用了產蛋雞禁止使用的獸藥“氟苯尼考”。

孫某將餵食過獸藥“氟苯尼考”的雞所產的約1200個雞蛋拿到城郊市場,以每個1元至1.5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獲利約人民幣1,500元。2019年9月及10月,成都市農業綜合執法總隊執法人員兩次對孫某經營農場生產的雞蛋進行抽檢,送檢雞蛋中均檢出“氟苯尼考”成分。2020年3月,被告人孫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認爲

被告人孫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給產蛋期的產蛋雞投餵獸藥“氟苯尼考”,並將所產雞蛋用於銷售,其行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孫某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禁止被告人孫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官提示

近幾年,發生在農副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逐漸增多,部分農戶對農產品生產作業的輸出標準並不高,極易出現因投餵藥品或飼料造成產出的農產品存在有害的元素富集等情況,雖然此類案件的行爲人主觀惡性並不高,但主觀惡性不高或者過失發生的犯罪行爲並不是阻礙行爲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素。臨近年底,簡陽法院再次提示廣大養殖戶及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務必遵守相關行業標準,確保所生產的農副產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也請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過程中儘可能選擇有“質量認證標識”的安全食品。

編輯: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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