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旦酒駕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事發山東省惠民縣,男子李某和多名朋友在酒店聚餐飲酒後,獨自駕車回家過程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死者李某家屬將多名與李某同餐朋友告上法庭,2020年11月,法院判決其中三人分別賠償死者家屬47177.79元,47177.79元以及40438.1元。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2020年7月9日下午,呂某某、張某某乘坐李某轎車,由李某駕駛車牌號爲魯M的轎車由惠民縣大年陳鎮前去惠民縣城,與蘇某某匯合後到惠民縣縣城“某某第一鍬酒店”聚餐,聚餐期間呂某某、張某某、蘇某某與李某每人飲用大約二兩52度白酒和兩杯扎啤。

晚上9點左右結束,由呂某某和張某某結賬。後又到城關派出所南側一小攤喫飯,期間李某並沒有飲酒,劉某某在李某的電話通知後到場並陪同李某離開;李某離開後再一次與劉某某回到城關派出所南側小喫攤,期間李某沒有飲酒,劉某某同他人飲酒後與李某一起離開,到達李某位於濱州市中心醫院東側北門附近的停車處,李某駕駛轎車把劉某某送至惠民縣城豪門莊園附近後,獨自駕車回家過程中,於2020年7月10日0時28分許,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死亡。

經公安機關認定,李某超速行駛、醉酒駕駛、未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爲,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又經採血化驗,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爲146.05mg/100ml,爲醉酒駕車。

法院審理此案認爲,任何人在飲酒之前均應當預見到該行爲會給他人及自己帶來危險,故參與共同飲酒的共飲人實施飲酒的在先行爲,產生一種在後的保護義務,即共同飲酒人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這種相互之間的照顧、保護義務不僅僅是道德上的善良保護義務,同時也是法律上的安全注意義務。

因李某已經死亡,對於當初飲酒的具體情形以及酒後衆好友是否勸阻李某的客觀事實無法查明。根據我國民事證據規則,負有作爲義務的一方即李某好友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在未能舉證的情形下,應推定其明知李某醉酒後駕車卻未盡到必要提醒、勸阻義務的法律事實。

由於呂某某、張某某、蘇某某明知李某飲酒,卻對其駕車行爲未盡必要的提醒、勸阻義務,無法排除飲酒行爲與事故之間事實因果關係上可能的關聯性,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李某應當意識到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但其在酒後仍然駕駛機動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某雖然由李某駕車送回,但李某發生交通事故與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劉某某沒有與李某共同飲酒,對李某無法律上的保護義務,不應苛求劉某某承擔責任。

結合本案李某交通事故發生的因素和三名好友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院酌定應由呂某某、張某某和蘇某某對李某家屬的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另外,呂某某、張某某系本次聚餐的宴請者,具有較其他共飲者更高的注意義務。根據過錯程度,本院酌定呂某某、張某某各承擔上述15%責任的35%蘇某某承擔上述15%責任的30%。

法院一審判決,呂某某賠償死者李某家屬經濟損失47177.79元;張某某賠償死者李某家屬經濟損失47177.79元;蘇某某賠償死者李某家屬經濟損失40438.1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