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简称“农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

农业保险行业怎么样 农业保险市场份额分析

农业保险市场规模如何?中央很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已经在全国各地区全面起步。但总体看,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农业产值的3.2‰,覆盖面积仅占我国耕地面积的1/4,发展模式还不成熟,对农业生产的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经营模式还是将业务委托给商业性保险公司来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这种运作模式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对比较粗放。

再加上中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情况差异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继续完善。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管理和经营,建立政府主导和管理、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对重点农产品进行通报。例如,全国范围内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各级地方政府可在烤烟、林木、茶叶、蔬菜、水产养殖等优势特色产业上开展统保试点。

在农业保险比较发达、历史比较悠久的美国,也有过19世纪末20世纪初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失败、市场失灵的经历。但美国政府从1938年开始,就比较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不断的制度变迁使美国农业保险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很快,形成了目前相对完善的“政策性保险,商业性经营”的制度模式,通过再保险计划、政府补贴和委托商业性公司经营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r农业保险中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问题。

而在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却几乎一片空白。《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不适用,只在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第46条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如何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险组织,如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有关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免征营业税以外,目前也尚未出台任何其他规定。

在这种严重不足的制度供给下,保险人完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政策性农险,风险较大,费率较高,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有些地方甚至被当地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停止。同时,农户也因费率较高、险种较少、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农险需求缺乏应有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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