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受龍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12月1日,一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非法持有槍支案在龍陵縣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龍陵縣人民法院院長楊龍擔任審判長,龍陵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蔣橋原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

在案件審查中,蔣橋原帶領檢察官助理查閱卷宗材料,依法訊問被告人後發現,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中,未記載被告人供述的其主動交代槍支藏匿地點的重要情節,後及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說明詳細的到案情況,經覈實,認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結合案件情況,蔣橋原及時委託龍陵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根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辦理程序,依法告知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法律後果及相關權利義務,結合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對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的確定刑量刑建議,被告人表示認罪認罰,後在值班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庭審過程中,蔣橋原針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相關證據進行當庭舉證,並從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刑罰適用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發表了公訴意見,得到龍陵縣人民法院採納,案件當庭宣判。

據介紹,檢察長帶頭辦案,能加強自身司法的親歷性和參與性,及時發現解決司法辦案、檢察權運行中的問題,提高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影響力。隨着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對檢察長參與一線辦案提出更高要求,必須完成案卷審查、訊問詢問、出席庭審等事項,並承擔相應司法責任,同時選取涉及刑事、民事申訴、公益訴訟和羣衆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示範效果好、法治宣傳意義強的典型案件辦理,有利於提升辦案的“三個效果”。(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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