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汕頭潮陽法院遠程視頻開庭審理了潮陽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亮、黃某銳等2人聚衆鬥毆、尋釁滋事涉惡一案,並於當天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某亮有期徒刑六年,以聚衆鬥毆罪判處被告人黃某銳有期徒刑三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亮爲實施違法犯罪,組建成立BF團,並與BF團成員被告人黃某銳、同案人李某鴻(另案處理)、吳某龍、吳某倫(均已判決)以及社會閒散人員同案人朱某輝、李某坤、吳某廷、林某龍(均已判決)等人經常糾集一起,形成以被告人陳某亮爲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毆打、威脅、打砸等手段,於潮陽和平、汕頭潮南峽山一帶,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衆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逞強耍橫,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庭審中,針對起訴書的指控,法庭通過遠程視頻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控辯雙方充分舉證質證及辯論。

法院經審理認爲

被告人陳某亮、黃某銳無視國家法律,結夥形成以被告人陳某亮爲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黃某銳、同案人吳某龍、吳某倫、朱某輝、李某坤、吳某廷、林某龍等爲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動輒以暴力手段,分分合合,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中被告人陳某亮糾集他人持械聚衆鬥毆,應當以聚衆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直接參與結夥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結夥持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陳銳積極參與持械聚衆鬥毆,應當以聚衆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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