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廣電總局發文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 防範遏制“三俗”不良風氣滋生蔓延

來源 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12月4日報道,近年來,網絡秀場直播、電商直播節目大量湧現,成爲互聯網經濟中非常活躍的現象和網絡視聽節目建設管理工作需要重視的問題。爲加強對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的引導規範,強化導向和價值引領,營造行業健康生態,防範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風氣滋生蔓延,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下發《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其中有哪些亮點?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日前對相關專家進行了採訪。

對話人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  鄭寧

上海恆衍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豔輝

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楊傑

直播行業亂象叢生,亟待加強管理規範

記者:此次《通知》出臺的相關背景有哪些?

鄭寧:2017年至2019年,中國直播電商發展迅猛。2019年,直播電商總成交額爲3900億元左右,同比增長114%。2020年,受疫情影響,直播電商帶貨的模式更加受歡迎。“雙11”期間各大電商平臺進行了逾萬場直播。

與此同時,直播營銷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包括虛假宣傳、產品質量問題、侵害知識產權、數據造假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此外,秀場直播中還出現了低俗色情、非理性打賞等問題。

於是,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陸續出臺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自律規範:

2016年7月,文化部發布《關於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和表演者落實責任,違法違規表演者將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9月,廣電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直播平臺必須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未取得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能從事直播業務。同時,還對直播節目內容,相關彈幕發佈,直播活動中涉及的主持人、嘉賓、直播對象等作了具體要求。

同年11月,國家網信辦發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重申了對互聯網直播新聞信息服務的資質監管,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12月,文化部又發佈了《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指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爲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並把網絡遊戲直播納入監管範圍。經營者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健全審覈制度,直播實時監管,錄播先審後播。

2020年6月,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行爲規範》。10月,市場監管總局出臺《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並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11月出臺《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各方主體義務和責任,強調壓實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王豔輝:近些年電商平臺發展迅猛,線上銷售模式迅速取代了線下門店,成爲互聯網時代的新標誌。尤其是2020年受疫情影響,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通過線上營銷的模式銷售商品,而主播帶貨在其中又扮演着至關重要的角色,一時間萬物皆可直播帶貨。同時,隨着抖音和快手的入行,也讓秀場直播變得更加深入羣衆。然而,因爲直播的門檻較低,商家往往只重流量而忽略了內容質量,導致直播行業亂象叢生。結合最近直播帶貨事故頻發的現象,電商直播接受規範的管制勢在必行。

明確平臺管理責任,設置登記備案制度

記者:《通知》有哪些亮點?

鄭寧:《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直播平臺的管理責任,對其提出了非常細緻的要求。如相關平臺的一線審覈人員與在線直播間數量總體配比不得少於1:50,平臺每季度應向省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備直播間數量、主播數量和審覈員數量;社會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員開設直播間,平臺應提前向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報備;以直播間、直播演出、直播綜藝及其他直播節目形式舉辦電商節、電商日、促銷日等主題電商活動,應按照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前14個工作日將活動嘉賓、主播、內容、設置等信息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對直播間節目內容和對應主播實行標籤分類管理,根據不同內容的秀場直播節目特點,研究採取有針對性的扶優罰劣管理措施,須在直播頁面標註節目類別和直播間號碼,主播改變直播間節目類別,須經網站審覈,未通過審覈不得擅自變更;網絡秀場直播平臺要建立直播間和主播的業務評分檔案,細化節目質量評分和違規評分等級,並將評分與推薦推廣掛鉤;網絡電商直播平臺要對開設直播帶貨的商家和個人進行相關資質審查和實名認證。

王豔輝:《通知》主要有三方面亮點:一是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不爲違法失德藝人提供公開出鏡發聲機會,防範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風氣在直播領域滋生蔓延,衝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污染網絡視聽生態。該要求大大限制了某些失德藝人的出鏡機會,如此一來網絡生態環境能夠更加清明。網絡受衆數量龐雜、接受教育的程度也參差不齊,很多人非常容易受到個人喜愛的明星的價值引導,如果放縱一些不良的價值理念在網絡上傳播,非常容易對受衆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尤其是未成年受衆。

二是開辦主體信息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全國網絡視聽平臺信息管理系統”登記備案。設置登記備案制度可以加強對直播平臺的監管,一旦發現問題相關部門能夠準確定位責任人,更加精準、迅速地解決問題。

三是網絡秀場直播平臺要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未實名制註冊的用戶不能打賞,未成年用戶不能打賞。平臺要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覈等措施,確保實名制要求落到實處,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平臺應對用戶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賞金額進行限制。這些要求可以加強對未成年用戶的保護,同時規範打賞功能的透明度。之前未成年因爲打賞主播而用盡家中積蓄甚至引發盜竊、詐騙等犯罪的新聞屢見不鮮,不僅造成了一些家庭大量的財產損失,也增加了違法犯罪的概率,現在從源頭上對打賞機制進行限制,可以有效遏制不當打賞的行爲。

規範直播平臺亂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通知》對當前互聯網直播管理有什麼意義?

鄭寧:如果《通知》得到切實執行,將對整個網絡直播生態產生很大的影響,迫使直播平臺改變用戶協議、管理規則,加強對主播和產品的合規審查,確保導向正確,限制打賞數額,秀場直播的行業收益將會受到影響。對主播而言,需要提供更多正能量的優質內容,避免觸碰法律和政策底線,從而得到更多的機會和資源。

王豔輝:首先,《通知》可以規範一些直播平臺的亂象,給平臺和主播提供一個明確的制度指引,推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內容和形式的創新;其次,打擊了直播過程中一些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行爲,保證廣大受衆通過直播獲取健康、真實的信息;最後,從整體上看,大大遏制了電商直播帶貨中的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風氣,保證網絡直播有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推動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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