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外漫天飞雪,银装素裹;

窗内国徽高悬,庄严肃穆。

2020年12月2日,海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乔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乔某某利用担任通辽市科尔沁区食品药品市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的工作便利,从单位领取某公司交纳的采购便携式执法设备押金3万元,谎称予以退还,而实际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构成贪污罪。2019年7月,被告人乔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接受某茶庄负责人郝某某的请托,收取郝某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2016年9月至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乔某某与时任通辽市科尔沁区委书记曹某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由乔某某出面收受贿赂,曹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调整工作、提拔职务,共同收受他人财物88万元;构成受贿罪。2018年3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分别接受秦某某和韩某某的请托,利用曹某某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催要工程款,接受请托人给予的现金共计3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乔某某为罗某某、周某某与曹某某之间联系、沟通,以帮助二人谋取职务提拔或工作调整,介绍罗某某、周某某向曹某某行贿共计10万元,构成介绍贿赂罪。2019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乔某某明知系曹某某违法所得,仍接受曹某某给付的500万元,并藏匿于通辽市某小区一住宅,后将5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与消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作了详细、客观的说明及充分的论证,合议庭也认真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保障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辩护人作出了独立而全面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在被告人是否构成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各自的观点向合议庭作出了详实的阐述。

为了最大程度发挥本案审理中起到的教育、警示作用,海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庭审作为观摩庭,海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海南区监察委员会等派员共10余人旁听了本案的庭审。

庭审结束后,我院代院长张清艳、检察长孙文华、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旁听的人大代表及监委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旁听的同志们表示,对于法院庭审感到非常震撼,亲身体会到了法庭的威严、庄重,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感到震惊和惋惜,带给大家的教育意义远远比开一次简单的警示教育大会要好很多。同时,对于法检两院工作的具体内容,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法院要加强与监委及其他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邀请更多的同志参与此类案件的旁听,现场警示、现场学习,为全区公职人员队伍廉政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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