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栋桥受贿案。被告人陈栋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陈栋桥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总队长,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任),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兼任),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或个人在办理车辆号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揽工程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1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26万元、美元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栋桥退缴全部赃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栋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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