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棟橋受賄案。被告人陳棟橋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陳棟橋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政委、總隊長,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兼任),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兼任),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爲多家公司或個人在辦理車輛號牌、審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攬工程項目、調動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51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026萬元、美元3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棟橋退繳全部贓款。

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棟橋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應依法從重處罰。鑑於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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