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人臉信息需取得個人同意,這一點上公共住房承租者和普通小區業主的權利義務並無不同。

採寫 | 南都記者 焦明梁

本文轉載自南方都市報

近日,有深圳寶安區羊臺苑居民反饋稱,小區要求提供人臉、指紋、身份證等數據更新門禁系統,他們認爲收集信息需徵得同意,且擔心此舉可能造成隱私泄露。

羊臺苑管理處表示,此次錄入相關信息爲寶安區住建局統一推行。據相關部門文件稱,啓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是爲了加強對公共住房管理。

對此,律師表示,收集人臉信息需要取得個人的同意,這一點上公共住房承租者和普通小區業主的權利義務並無不同。

11月24日晚,寶安區住房與建設局回應稱,在公共住房小區推廣啓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是爲了防止住戶轉租轉借等違規使用行爲,住戶退租後將刪除所有個人信息。據住建局相關工作人員稱,住戶可自行選擇錄入何種信息用於門禁系統以出入小區,並非強制錄入人臉信息,此前爲小區管理處執行過程中理解有誤、現已安排工作人員與物業對接落實。

小區要求錄入人臉等信息更新門禁

居民擔心隱私泄露

寶安區羊臺苑居民韋先生(化名)告訴記者,10月中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深圳市住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羊臺苑管理處(以下簡稱羊臺苑管理處)要求居民在新門禁機上錄入人臉等信息,“他不光是要個人的刷臉,還要身份證(信息)、還要打指紋,而且全家都得把信息往上傳”。

他表示,因爲擔心個人隱私遭到泄露、不少居民都拒絕錄入信息,“我們現在都不知道信息安全設備是哪個公司提供的,他們有什麼信息安全方面的資質”。

據他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羊臺苑管理處於10月13日下發通知稱,“根據寶安區住房保障事務中心(以下簡稱住房保障中心)通知”,居民需要前往相應樓棟的人臉識別門禁主機上錄入身份證、人臉、指紋信息,後續其他家庭成員也需完成錄入。

韋先生表示小區管理處在羣內下發通知稱根據相關部門要求,居民要錄入人臉信息以更新門禁系統。

居民除了認爲收集的信息太完整、擔心泄露,還要求說明收集意圖並簽署協議。

羊臺苑居民在羣內質疑此次人臉信息收集。

相關文件稱爲加強公共住房管理

居民表示新門禁啓用後可尾隨進小區

韋先生表示,面對居民質疑,羊臺苑管理處後續又相繼發出兩份抬頭爲住房保障中心的文件和一份門禁錄入指引,並稱“住建局要求所有住戶務必在2020年10月25日前完成”錄入。

其中一份名爲《關於寶安區公共住房啓用人臉識別門禁的通知》的文件稱,“爲進一步加強對公共住房的管理,杜絕轉租轉借、長期空置、非法經營等違規行爲”,住房保障中心擬於11月16日啓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要求承租人錄入個人信息,文件中稱該系統“集合人臉識別、身份證識別、指紋識別和門鈴等功能”。在文件末尾,住房保障中心表示“若發現未備案登記的長期居住人員,我中心將根據有關條例進行處理”。

據韋先生稱,人臉識別門禁系統啓用後,仍拒絕錄入相關信息的居民會“跟在別人後面進去”。他認爲,此前居民出入小區已有門禁卡,應當允許居民自願選擇何種方式出入小區。

據深圳房地產信息網資料顯示,羊臺苑一期、二期均屬公租房,開發商爲寶安區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寶安區住建局)。

管理處:

區住建局統一推行

18日,南都記者就此事向羊臺苑管理處進行覈實,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爲寶安區住建局統一推行,目前錄入工作已經完成超過50%。據管理處負責該工作的黃先生介紹,信息泄露是居民主要擔心的問題,但收集的數據爲住建局管理,“這種信息我們都沒有一點接觸的”。

寶安區住建局:

人臉、指紋可二選一

自11月20日起,記者就此事多次向寶安區住建局瞭解情況,截至24日發稿前,未收到回覆。

南都報道該事件後,24日晚,寶安區住房與建設局(以下簡稱寶安區住建局)回應稱,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有關規定,爲防止住戶轉租轉借、長期空置、非法經營等違規使用行爲,加強小區日常管理,住建局住房保障事務中心陸續在多個公共住房小區推廣啓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但住戶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進入樓棟。

在寶安區住建局介紹下,記者聯繫到了負責此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的相關技術人員。據他介紹,設置錄入人臉和指紋這兩項個人信息,是分別考慮到部分居民指紋有磨損和身高不足、不便識別人臉這兩種情況,居民在錄入時可以二選一:“他(居民)只要申請,提出要求只採人臉,可以進行設置只採人臉,如果他只要求採指紋,那我們就不採人臉,只採(指紋)。”這位技術人員表示,採集時需要住戶自行提出要求、他們可以根據要求進行設置。

對於居民反映的人臉和指紋信息均被要求錄入的情況,寶安區住建局相關科室負責人於11月25日告訴記者,應該是小區物業對操作理解有誤、在執行時出了問題,“有時候可能物業執行得也有差距”。他表示,目前已經安排工作人員與物業對接落實、讓居民自行選擇錄入何種信息。

記者注意到,此前物業隨住房保障事務中心文件一同發出的《公共住房門禁系統操作指引》中,人臉照片採集爲必須步驟、指紋信息採集後標註稱“可選擇不採集”。對此前述負責人表示,該指引爲通用指引、並非個案指引,“我們這個系統取其一就OK”。

此外,對於居民提出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寶安區住建局回應稱,系統開發單位具備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採用“城鄉社區公共安全保障警務支撐平臺”作爲服務平臺,住戶錄入的信息將儲存在平臺進行管理,平臺具備通信保密、網絡安全、系統安全、業務安全等功能。住戶退租後,所有個人信息數據即刻刪除。

寶安區住建局還表示,高度重視此前報道中反映的個人信息安全等法律問題,將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研究優化。

就住建部門的回應,南都記者再次聯繫羊臺苑小區物管,截稿時尚未回應。

律師:

收集個人信息需徵得個人同意

公租房承租人與普通小區業主無不同

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王渝偉律師表示,根據《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以及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關於收集個人信息的規定,收集人臉、指紋等個人信息需要徵得小區居民同意。

王渝偉律師表示,推行小區門禁人臉識別系統,應考慮是否會對個人的相關權益特別是個人信息相關權益造成侵害。基於《網絡安全法》以及即將生效的《民法典》關於收集個人信息的規定,以及《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二十七條的立法意向,考慮到小區門禁系統的管理需求並非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以及人臉和指紋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因此對其收集使用需要慎重。“從保護居民個人信息相關權益出發,我認爲居民有權選擇可以替代收集人臉、指紋的門禁識別方式出入小區。”

王渝偉律師還指出,收集人臉信息需取得個人同意,這一點上公共住房承租者和普通小區業主的權利義務並無不同。他表示,在公共住房小區實施人臉識別門禁系統仍需考慮是否是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需要,而採取該系統管理公租房使用並非是爲保障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所必須的。另外考慮到目前政府部門關於收集個人信息層面的最新立法動向,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爲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信息,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個人告知並取得其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告知、取得同意將妨礙國家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他表示根據此規定意向,政府部門在收集個人信息上仍需徵得個人同意。

針對個人信息存儲管理的安全問題,王渝偉律師介紹稱,目前對於保存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單位並無強制准入資質要求。“但是,我認爲這應當是未來立法需要關注的,對於存儲管理人臉、指紋這類具備高度敏感性的個人信息的業務,建議逐步適當引入准入行政許可,獲得相應資質才能開展相關業務,並引入資質公示的程序,以最大限度保障個人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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