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國家尚未頒佈社會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12月1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誠信建設作出制度化安排,加大聯合激勵和懲戒力度,讓守信者處處受益,使失信者寸步難行。

“近年來,我市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日益濃厚,社會信用水平不斷提升,天津在全國城市信用狀況監測排名中位居前列,有力促進了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尹耀光說,爲鞏固已經取得的成果,我市先行立法,對社會信用信息、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及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進行了全面規範,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濃厚氛圍。

社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條例》明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是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平臺,依法彙集社會信用信息,發揮社會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的作用,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跨部門、跨領域、跨區域的共享共用。

本市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建立區域信用合作機制,推動與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加強重點領域跨區域聯合激勵和懲戒。

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社會信用的核心價值在於應用。《條例》注重發揮社會信用評價作用,明確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可以對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守信主體採取以下激勵措施:(一)在實施行政許可中,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便利服務措施;(二)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爲優先選擇對象;(三)在日常監管中,對於符合條件的,合理減少檢查頻次;(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條例》明確了嚴重失信行爲的具體情形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有關規定,並設定相應的懲戒措施。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主體,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一)限制進入相關市場或者行業;(二)限制相關任職資格;(三)限制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四)限制享受相關資助扶持政策;(五)限制獲得相關榮譽稱號;(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條例》還明確,鼓勵市場主體根據信用主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主體採取優惠便利、增加交易機會等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措施;對失信主體採取取消優惠、提高保證金等增加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守信主體在融資授信、利率費率、還款方式等方面給予優惠或者便利;對失信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貸款利率、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加強對信用主體的權益保護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是羣衆關心的問題,也是體現社會價值的重要內容。《條例》特別設專章對權益保護進行規定。

一是明確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制度,禁止非法查詢和應用社會信用信息;二是賦予信用主體查詢權和知情權;三是賦予信用主體異議權,對信息記錄錯誤或者侵犯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爲給予救濟渠道;四是賦予信用主體守信信息的刪除權,並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的信息更正義務;五是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依法啓動約談程序,督促信用主體履行相關義務,賦予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權,並及時將完成信用修復的主體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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