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嵐縣警方在查處一起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時,發現晉JXL**3東風牌小型客車駕駛人範某某酒氣熏天,醉眼朦朧,經抽血化驗,該駕駛人爲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當事駕駛人因醉酒後駕駛機動車,且爲二次酒駕,不但要承擔事故全責,還要因爲涉嫌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五年內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近日,嵐縣事故股民警接到報警稱 :嵐縣嵐河北路與崇文街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二輛小型車發生交通事故,急需民警處理。

民警趕到現場後立即進行現場勘查並對兩名當事駕駛人進行詢問,在詢問駕駛人範某某(男,31歲)時,民警聞到其身上有明顯的酒味,回答民警詢問時也在閃爍其辭、刻意逃避,民警隨即將其帶回大隊進一步調查,經檢測,該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爲23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

經民警調查得知,2020年3月範某已有一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記錄,被我隊快反中隊民警查獲,當時其駕駛證被扣12分,罰款2000元,這次被查屬於二次酒駕。

目前,駕駛人範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立案偵查,並被移送起訴至嵐縣人民法院,等待他的將是追悔之恨和鐵窗之苦。

嵐縣交警提示:請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別任性加僥倖,因爲生命不會給你重來一次的機會!

山西呂梁交警

[編輯:梁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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