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保小百科

工礦企業

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履行相關義務,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並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並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並實施。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應當作爲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並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機構

1、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並達到相關環境保護標準。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拆除的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修復施工期間,應當設立公告牌,公開相關情況和環境保護措施。

2、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後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

3、 受委託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後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責編:曾珺

信息來源:中山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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