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下午,侵犯“郎酒”注册商标“郎”字专用权产品6864瓶(“鼎吉郎红花贰拾酒”709件、“鼎吉郎五星酒”435件)被集中销毁。

2019年3月20日,泸州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的情况,对四川华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鼎吉郎红花贰拾酒”和“鼎吉郎五星酒”两款产品,其竖行排列的商标同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郎”字相似,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四川华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系列产品,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了扣押。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七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证后,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6日对四川华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查封扣押的“鼎吉郎红花贰拾酒”709件和“鼎吉郎五星酒”435件,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12月2日下午,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这批侵犯“郎酒”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予以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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