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東營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嚴格落實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加強和規範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不斷提升辦案質效。近日,最高檢下發《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典型案例》,在省檢察院的有力指導和推薦下,東營市河口區檢察院辦理的王志剛等9人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入選。

典型案例:王志剛等9人

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

庭審現場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王志剛以其控制的投資有限公司名義向外放高利貸,對於不能按時還款人員,指使他人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斷電、堵門阻工、驅趕從業人員等暴力手段討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利用其控制的水產公司變壓器及12組養殖池經營權,糾集被告人張學濱等人,採取斷電、斷水、砸車、堵路等非法手段迫使某水產公司的養殖戶使用其高價電、向其銷售養殖的沙蠶,謀取非法利益。王志剛以謀取非法利益爲目的,糾集他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爲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了他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20年1月21日,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志剛等人構成惡勢力犯罪;被告人王志剛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僞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因王志剛系惡勢力糾集者,應當從重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二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王志剛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王志剛等6名犯罪嫌疑人向河口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定性爲一般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該案時,收到王志剛等人被羣衆舉報爲惡勢力犯罪的線索,發現移送審查起訴事實只包括王志剛等人涉嫌的個罪,未提及是否屬於惡勢力問題。對此,檢察機關經過與公安機關溝通,列明詳細的補充偵查提綱,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查清王志剛等是否屬於惡勢力犯罪:一是要查明該團伙是否有組織地實施了針對多個高利貸借款人的暴力討債行爲;二是要查明該團伙是否爲了控制某水產公司的沙蠶養殖而實施了爲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爲;三是要查明針對養殖戶和挖沙蠶工人實施的一系列砸車、威脅、恐嚇等違法犯罪行爲的指使者和實施者,覈查是否有遺漏同案犯;四是要在查清全案事實的基礎上準確認定王志剛等給他人斷電、收取高價電費行爲的性質。退回補充偵查後,經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密切溝通配合,進一步夯實了該案的證據體系,追加遺漏同案犯王貝、楊光輝、張學濱3人,追訴王志剛、皮海波、王超多項遺漏犯罪事實,查明瞭王志剛等人的惡勢力犯罪性質。2019年10月25日,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王志剛等9人惡勢力團伙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5項罪名提起公訴。

河口區沙蠶養殖基地

辦案效果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檢察機關依法嚴把惡勢力犯罪辦案標準,堅持不湊數、不放過,通過退回補充偵查,進一步明確了王志剛等人的惡勢力特徵;追加王志剛遺漏犯罪事實3項;以尋釁滋事罪共犯追加遺漏同案犯3人,追訴2人遺漏的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實。王志剛等9人惡勢力團伙案的成功辦理,震懾了黑惡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有力維護了當地小額貸款金融秩序和沙蠶養殖業的生產、經營秩序。

來源: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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