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機有錯在先,但乘客並沒有保持理性,因爲衝動引發了嚴重後果。

11月27日,法院公佈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女子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處。

2019年11月29日17時40分許,李某在瀋陽市瀋河區公交車站,乘坐司機劉某駕駛的262路公交車。由於司機劉某違反駕駛員崗位職責,致使李某跌倒在車外。

李某上車後辱罵劉某並向其索要工號。劉某一直不語,當車行駛至哈爾濱路華府天地購物中心附近時,李某上前拉拽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右臂干擾司機駕駛,致使公交車與路邊轎車相撞,造成包括公交車在內的三臺車輛不同程度受損。

經鑑定,本案車損價值共計人民幣5,445元。

案發後,李某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

事發後,李某與瀋陽天益巴士有限公司、兩名轎車車主達成和解協議,賠償了全部車輛損失並取諒解。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李某表示,事故是由於司機劉某故意打方向盤造成的,劉某在兩次公安機關所作的詢問筆錄中,均承認了其存在故意打方向盤的行爲。

法院認爲,李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拉拽司機手臂,導致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失控,並撞向路邊車輛,危及到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