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400億“幣圈餘額寶”大案:操盤人揮霍上億 扣押貨幣爲何充公而非退還

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宋傑|上海報道

去年8月,《中國經濟週刊》曾刊發報道《停止提現已快兩個月!Plus Token 是“幣圈餘額寶”還是新型傳銷?》,今年11月底,“靴子”終於落地。

11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下文稱“裁定書”),這是對號稱全球幣圈第一大資金盤“Plus Token”的終審判決,判決顯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其中,主犯陳波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並處以600萬元罰金。此外,扣押的數字貨幣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據公安部官網此前通報,該案是我國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以數字貨幣爲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絡傳銷案”,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係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據前述“裁定書”顯示,2018年,僅有初中文化的陳波用騙來的數字貨幣變現後,購豪車、豪宅,送女友父母超千萬。揮霍錢財後,又爲自己和同夥辦好外國國籍跑路國外。

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發起集羣戰役,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幹成員全部抓獲。

自詡“幣圈餘額寶”1年多搭建起3293層傳銷層級  

Plus Token官方資料顯示,Plus Token自稱是“智能搬磚錢包”、“幣圈餘額寶”,投資者在Plus Token中存入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後,會被替換成Plus Token提供的Plus幣,然後通過“智能狗”自動搬磚(指同一區塊鏈資產在不同市場由於某些原因導致價格不同而產生的套利機會)的方式獲得收益。據其當時宣傳,13個月漲幅可以達348倍。

上述投資模式看上去是在投資“幣圈”,但實際上是在參與一個層級達到3293層的傳銷組織。《中國經濟週刊》記者注意到,該傳銷組織從組建到案發僅用了1年多時間。

“裁定書”顯示,2018年初,被告人陳波以區塊鏈爲概念,策劃設立Plus Token平臺開展傳銷活動,先後聘請鄭敬、王仁虎團隊開發、運營維護該APP,並建立域名爲www.plToken.io的網站,該平臺於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線。同時,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 Token平臺最高市場推廣團隊——盛世聯盟社區,通過微信羣、互聯網、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旅遊等方式,發佈Plus Token平臺的介紹、獎金制度、運營模式等宣傳資料,虛構、誇大平臺實力及盈利前景。

2018年5月開始,陳波、袁園先後招募劉帥、陳滔等人從事Plus Token平臺的客服、撥幣工作。2018年8月,經丁贊清邀請,陸萬龍加入Plus Token平臺並負責介紹、對接其他區塊鏈領域活動主辦方、新聞媒介,推廣宣傳平臺,擴大影響力。

據瞭解,Plus Token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推薦取得該平臺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爲門檻費,並開啓“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並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將會員等級分爲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該平臺設置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以此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爲返利依據。

2019年1月,爲逃避法律打擊,陳波、袁園將平臺客服組、撥幣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並繼續以Plus Token平臺進行傳銷活動。

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鑑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該平臺共記錄註冊會員賬號269.35萬,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9萬個,最大層級爲3293層。 

經蘇州瑞亞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BTC)31.42萬個,比特現金(BCH)11.75萬個,達世幣(DASH)9.6萬個,狗狗幣(DOGE)110.6億個,萊特幣(LTC)184.77萬個,以太坊(ETH)917.42萬個,柚子幣(EOS)5136.33萬個,瑞波幣(XRP)9.28萬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總和超148億元。

犯罪頭目買房、買豪車,揮霍上億元

“裁定書”中還揭開了這一騙局背後操盤人的奢靡生活。

案發前,陳波變賣數字貨幣進行變現,其中通過賣幣給付繼森、游上椿等人變現人民幣1.45億餘元。現有證據已查明其中1.27億餘元贓款流向,包括250萬餘元用於購買三輛汽車:以72萬餘元爲陳謙(陳波的弟弟)購買瑪莎拉蒂汽車一輛(已扣押),以105萬元爲陳謙購買路虎攬勝汽車一輛,已被陳謙轉賣;73萬餘元用於爲丁贊清購買豐田陸地巡洋艦汽車一輛(已扣押)。此外還以1902萬餘元用於購買房產11套。

公安機關依法從丁贊清處扣押錢款7295990元(其中400餘萬元爲贓款)、豐田汽車一輛;從陳謙處扣押瑪莎拉蒂汽車一輛;從谷智江妻子楊娜處扣押奔馳汽車一輛;從彭一軒處扣押贓款65萬元。公安機關查封以涉案贓款購買的房產及商鋪共17套。 

據公安部通報,爲吸引更多人員參與,該犯罪團伙利用互聯網大肆宣揚,僱傭外籍人員冒充平臺創始人,以包裝僞造其所謂的“國際平臺”“國外項目”背景,通過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旅遊等線下活動,爲平臺宣傳造勢,甚至不惜花費重金多次在境外召開千人規模推廣大會。

2018年9月14日至15日,韓國濟州島召開了一個叫做“WBF世界區塊鏈大會”的會議,Plus Token美國基金會正是大會的冠名方。相關報道顯示,Plus Token創始人LEO與硅谷創客資本趙勝,道斯資本lldar等一起簽訂了投資合作協議。 

彼時Plus Token官網顯示:趙勝是Plus Token的投資人之一。《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就此聯繫趙勝,趙勝表示,自己僅僅是收取了冠名費,“被站臺了”。他透露,Plus Token CEO LEO就是傳銷團伙從俄羅斯僱的人站臺,根本不是CEO,早就回國了。

扣押的數字貨幣爲何不退還“韭菜”,

而是上繳國庫?

值得一提的是,在“裁定書”中有這樣一句表述:“扣押的數字貨幣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有不少網友提出:“爲何這些資產不退還給受騙的‘韭菜’?”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爲此採訪了廣強律所高級合夥人曾傑律師 。

“此問題的爭議點就在於,傳銷案的普通投資者、參與者,是否屬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無法認定爲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相關贓款贓物就不能夠作爲其損失給予退賠,應該根據刑訴法規定,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曾傑說。

曾傑分析說,在傳銷活動中,相關人員主要分爲三類,第一類是組織策劃者,第二類是介紹、誘騙他人蔘加者,第三類就是單純的參與投資者。

從行政監管的角度而言,所有傳銷的參與行爲都是違法行爲。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對於這三類人員,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處罰最輕的,就是針對普通的單純參與者,其處罰規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這就意味着,在行政監管領域,即便是普通的參與行爲,也屬於行政違法行爲,都可能受到處罰,所以在刑事領域將參與者認定爲“刑事犯罪”的被害人,顯然困難很大(當然,實踐中工商監管部門很少會對普通的參與者進行相關處罰措施)。

根據當前的司法實踐,全國各地審判的大部分傳銷類案件中,法院判決認定存在被害人,並判決被告人發還或退賠被害人(受害人)損失,或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案件非常之少,絕大部分案件在判決中未明確是否存在被害人,或退賠被害人損失問題。

曾傑查詢到,2019年全國傳銷犯罪案件一審判決書數量是2343件,但判決書中明確發還被害人的只有11起(編者注:該數據僅供參考,不具有精確性)。

曾傑進一步解釋說,類似問題比如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投資者,法律定性上雖然沒有明確他們是被害人,但是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他們等同被害人的獲得退賠權利,而傳銷案件的投資人沒有明確此權利。

曾傑對本案分析說,大量參與者或投資者,最開始僅僅只是數字貨幣錢包的使用者,他們交付數字貨幣到錢包,委託平臺投資獲利,到底是因爲受騙而支付相關數字貨幣資產,還是想通過支付相關數字貨幣獲得發展他人的資格,從而獲得相關傳銷返利,這一點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對於該傳銷案中實際受損失的底層參與者投資者,如果並沒有發展他人,可以認定其等同於刑事案件中的受騙者,也就是被害人,在司法處理中可以從被告人或者相關涉案平臺的贓款贓物中,對其給予相關賠償。”曾傑說。

曾傑認爲,評判一個行爲或者一個平臺是否涉嫌傳銷,要觀察其整體的商業運營模式,其中有幾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條件:

第一,是否存在金字塔結構——Plus Token的賬戶等級制度;

第二,金字塔結構下,是否存在層級性的返利制度——Plus Token的鏈接收益;

第三,是以銷售商品爲目的,還是以拉人頭爲目的——搬磚套利是否真實存在。

“如果搬磚套利活動本身不足以支持整個模式的正常返利,那返利的來源就是來自於新進入會員支付的數字貨幣,也就是入門費或者投資金額,那就會成爲龐氏騙局。這種龐氏騙局模式的存在,就是傳銷模式,是構成犯罪的關鍵。”曾傑說。

曾傑分析說,用戶把數字資產存入到錢包後,其本人依然擁有相關資產的所有權。當然錢包還會提供一個增值服務,就是利用錢包裏面的數字資產去進行投資,也就是搬磚套利。這種從存儲到委託投資行爲的變化,在一些傳銷類或非法集資類案件中並不少見。因此,如果單獨評價此類數字錢包的增值服務,和承諾收益的行爲,更合適的罪名應該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如果這種服務本身並不存在,或服務存在重大虛假性,也可能定義爲集資詐騙罪。

“考慮到在這類案件中,大量的數字貨幣或相關資產被用於用戶返利,而且是通過層級化的返利架構給予相關會員相關收益,因此很多辦案機關依然會把這類案件定性爲傳銷類犯罪。”曾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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