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這樣一個段子:說是一個人要是在大街上看到一個小偷,偷東西的時候被發現,有人在追。然後這個人見義勇爲,也去追小偷。

可是追着追着,這個小偷的突發心臟病,很快死去。這種情況下,這個人要付一定的法律責任嗎?

有個律師這樣回答說,要是我爲這個人辯護,就說這個人只是在跑步,什麼時候看到他在追小偷了?

你看,這個回答真的很妙。雖然感覺是在取巧,壓根就沒打算承認事實,那就不是導致小偷死亡的原因之一了。自然就不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可作爲一個律師,這是不是在偏袒當事人,而枉顧事實呢?

另外一位律師說,真要是有這麼個案子,也許不同律師的辯護方式有些不同,但是這個“偏袒”當事人的思路,是沒有問題的。

律師的責任,其實不是搞清楚真相和事實,也不是主持什麼正義。要做的應該是用合法的手段保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簡單說,也就是偏袒當事人。因爲對律師來說,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利益是最大的,這本身沒有什麼問題。

再來看剛纔說的那個小偷死亡的案例,對律師來說,是不是爲了正義,應不應該負責,這樣的辯護本身是很麻煩的,甚至很可能失敗,從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失。

可要是直截了當說我的當事人,當時是在跑步,壓根就沒有追那個人。這樣一來,就沒有接下來的一系列麻煩。雖然在外行看了,律師的責任就是偏袒當事人,可這種思維方式是沒有錯的。

上面說的例子挺好的,很多人經常說的用戶思維,其實就是對用戶利益負責,這在一般情況下是對的。

當然,上面是從用戶思維考慮事情,而現實是複雜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問題的方式,這裏就不展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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