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12月4日下午,新兴县检察院分别对三起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会。会议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新兴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吴南生及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主持会议。

吴南生副检察长首先以案件承办检察官身份对刘某权危险驾驶案的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并充分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拟不起诉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21时41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权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由新兴县新城镇东堤中路东升花苑往东堤北路百合山花园方向行驶,途径东堤北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数值为90.4mg/100ml。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1.17mg/100ml,已达到国家醉酒驾驶标准。

承办检察官阐明,根据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刘某权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1.17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但鉴于刘某权无犯罪前科,且不具有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定从重情节,以及到案后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综合案件的事实、情节,新兴县检察院认为刘某权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刘某权作出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值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定性以及是否使用不起诉充分发表了意见,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经过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处理意见。

会议还分别对何某明危险驾驶案以及冼某茂、冼某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公开听证。

此次公开听证会,是新兴县检察院首次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接下来新兴县检察院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公开听证的作用,不断强化依法办案、公正办案的意识,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强化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体会司法温度。

来源:新兴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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