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促進司法公開,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12月4日下午,新興縣檢察院分別對三起擬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聽證會。會議邀請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擔任聽證員。新興縣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吳南生及案件承辦檢察官分別主持會議。

吳南生副檢察長首先以案件承辦檢察官身份對劉某權危險駕駛案的基本案情進行介紹,並充分闡述了對犯罪嫌疑人擬不起訴的理由和相關法律依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21時41分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權駕駛一輛小型越野客車由新興縣新城鎮東堤中路東昇花苑往東堤北路百合山花園方向行駛,途徑東堤北路路段時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經對其呼氣酒精檢測,數值爲90.4mg/100ml。經廣東恆安司法鑑定所鑑定,其血液酒精濃度爲111.17mg/100ml,已達到國家醉酒駕駛標準。

承辦檢察官闡明,根據兩高一部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犯罪嫌疑人劉某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爲111.17mg/100ml,其行爲涉嫌危險駕駛罪。

但鑑於劉某權無犯罪前科,且不具有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法定從重情節,以及到案後能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綜合案件的事實、情節,新興縣檢察院認爲劉某權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險性較小,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劉某權作出不起訴處理。

聽證會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值班律師圍繞案件事實、定性以及是否使用不起訴充分發表了意見,均表示同意檢察機關的處理。經過討論,聽證員一致認爲本案犯罪情節輕微,同意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理意見。

會議還分別對何某明危險駕駛案以及冼某茂、冼某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進行公開聽證。

此次公開聽證會,是新興縣檢察院首次對擬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聽證。

接下來新興縣檢察院將繼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充分發揮公開聽證的作用,不斷強化依法辦案、公正辦案的意識,以看得見、聽得到的方式強化案件辦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讓人民羣衆感受司法的公平正義,體會司法溫度。

來源:新興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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