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94號)顯示,經查,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展股票質押業務時,未對單一融資客戶做出審慎判斷,未嚴格落實業務風險管控要求,存在業務決策流於形式、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於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航空證券,2009年11月,航空證券原股東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轉讓100%的股權協議。2010年6月17日,航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更名爲國開證券有限責任公司。6月底通過天津產權交易所由國開行全資收購。2010年8月25日,國開證券在北京正式成立,這是國內首家嘗試銀證混業經營的證券機構。

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3年12月29日,註冊資本95億人民幣,國家開發銀行爲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80%。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範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覈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爲,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措施的決定

〔2020〕194號

國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開展股票質押業務時,未對單一融資客戶做出審慎判斷,未嚴格落實業務風險管控要求,存在業務決策流於形式、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不健全等問題。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公司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相關業務風險。你公司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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