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新保險合同準則將擠出壽險保費收入“水分”, 資產負債匹配升級

12月24日,財政部修訂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下稱“新保險合同準則”)。

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諮詢合夥人周瑾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表示,新保險合同準則是針對保險合同計量的,主要影響的是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和負債評估。當然,通過資產負債匹配的傳導,也將對保險資金運用產生影響。

新保險合同準則實施之後,資產端和負債端都會對市場因素的當期波動更加敏感,保險公司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會更加顯性化,從而引起管理層加強對於資產負債匹配的關注。

抑制保險公司粉飾財務業績

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具體而言,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規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優化財務報表列報。

對於新保險合同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某大型保險公司人士表示,新保險合同準則將擠出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收入的“水分”,對淨利潤和淨資產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相對有限。

究其原因,新保險合同準則要求保費收入分期確認並剔除投資成分,將導致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的收入出現較大幅度下降,但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收入水平。而且,根據會計配比原則,收入和費用將同步下降,因此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淨利潤和淨資產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相對有限。

據瞭解,根據財政部對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執行新準則的模擬測試結果也基本印證了上述事實。

財政部相關人士指出,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合理擠出了保費收入中含有的較大“水分”,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盲目擴大收入規模的短期衝動,有助於保險公司重新聚焦可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險產品,更加謹慎地研發具有合理利潤率的投資型保險產品,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事實上,執行新準則導致收入規模下降的問題並非我國特有,根據同行測算,歐洲等保險公司執行國際保險合同準則同樣會出現收入規模的大幅下降。

周瑾表示,新保險合同準則實施後,將有效抑制保險公司對於短期保費規模的衝動,有利於聚焦能帶來長期收益的保障型產品,引導保險行業迴歸保障。保險產品結構的優化,會帶來現金流和資產配置約束條件的變化,也一定程度會降低對於投資收益率的壓力,從而使得戰略資產配置和風險匹配策略發生相應變化。

此外,新保險合同準則將有利於抑制保險公司粉飾財務業績,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險合同的計量高度依賴精算假設和精算結果。原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爲粉飾當期財務業績不惜虛假調整精算假設。新保險合同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潤操縱行爲,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實施範圍和時間採取分步到位辦法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分別於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發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和《對的修訂》(以下統稱國際保險合同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據瞭解,爲兼顧我國市場環境和企業實際能力,新保險合同準則在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

具體而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

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以爲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鑑境外上市企業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此外,鑑於保險合同準則新舊變動較大,爲幫助相關企業順利過渡至新保險合同準則,新準則提供三種銜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調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調整法,該方法下提供了多項簡化處理安排;三是公允價值法。

據瞭解,財政部將盡快發佈新保險合同準則應用指南,爲企業實施新保險合同準則提供操作性指引;還將加強與有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新保險合同準則與有關監管政策的協調一致,努力形成監管合力,同時會同稅收部門抓緊研究新舊準則下稅收政策的銜接過渡問題。

(作者:李致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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