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正义,国家正义和城邦正义,希腊人有自己的理解,并且与我们不同。在我们看来,国家制定法律制度,社会秩序就是为了正义。但是在希腊人的眼中,这是两码事儿,法律是公民维护城邦秩序而制定的公民基本行为准则、法律包括社会上的,包括民众之间的,也包括国家和城邦政治方面的。

为了维护秩序而推出的法律,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并不是每一个人的利益,它是每一个人的集合利益,也就意味着维护法律和公共的秩序,可以符合大多数人或者是社会团体的利益,但并不一定符合社会上每一个细胞,也就是每一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可能很难理解,既然都符合社会利益的,符合社会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但为什么无法符合一个个人的利益呢?

其实这很容易理解,那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虽然大体上一致,但也总有一些出入和矛盾,并不是说两者是完全相反的,有你没我,但是两者在具体事务操作层面上有一定的取舍和偏向性。而法律用来规范的城邦秩序,对全体公民维护的,而非对个人正义的伸张。这是希腊城邦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西方法治的一大特点。因为他们深刻的认识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永远没有办法完全融合混淆的,是泾渭分明的。

这也决定了西方法典制度的未来走向,其实从希腊的法治建设史来看,雅典城邦是最为突出,成就最为显著的。改革时期,梭伦对雅典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他主要是把希腊历史上的神话主宰人类事物的观念搁置起来,不予讨论,而是对公民自身承担并解决城邦危机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不把所有的问题推给宗教和神灵,以此推动了雅典人民自身力量取代宗教力量,成为城邦发展动力源泉的主要因素。

可以说梭伦改革对人类政治法律思想作出了巨大贡献。每一个人都是有私心的,自出现贫富差距以来,无论从原始时代也好,还是奴隶制社会,还是城邦也好,人们都是喜欢并且贪恋那些别人不曾获得而自己却拥有的东西。而这个东西更多的是指钱财,财产对于个人和城邦都是必须的,只有钱的城邦才能够保证承包的总体运转发展,只有有财产的公民才能够购置土地并且享受生活。

作为一个公民集体,城邦并不单纯是一个国家,它更是一个荣誉性的社会。在城邦内部,但凡公民能够和平共处,不论贫富差距,都能够维持在一定限度,且相互之间既有矛盾分歧又能够相互合作,构成一个统一的公民集体,那么这个城邦就会发展繁荣,相反城邦就会毁灭。

但是随着贫富差距,贫穷公民与富裕公民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可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够解决的。所以在苏联改革前期,即便钱财乃身外之物,公民即便有贫富,依然是公民,也无法保证整个公民社会城邦社会的总体发展,最典型的就是穷人由于没有土地而必须为地主做工,将收成的一部分交给地主。如果不够的话,地主还有可能把欠债的农民变卖为奴。

针对这种情况,梭伦颁布了人身保护令,很多人对这一法令有一个误区,认为消除并废除了当时的债务,这是极端错误的。因为在古代,债务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激发经济刺激以及经济需求的主要行业,甚至是经济部门有了债务。有了贷款,有能力的人或者是有剩余劳动力的人,就可以利用这一笔贷款创造财富,除了归还本金和利息之外,自己也可以发展自己的经济力量拓展自己的商业以及普通劳动。

可以说,在优势与劣势并举,如果单纯的免除债务的话,必然会导致一些公民趁此机会,大肆借贷之后依靠国家法律免除债务,获取不正当的收入,同时,借出钱财的人也因为自己的财产无法得以保障而选择退出市场。没有的商品的流动也没有财富流动,更没有投资借贷行为,整个城邦经济将会崩溃,这个是最基本的商业逻辑。

是那些经常小农思想的人意识不到的,这些人认为梭伦的人身保护令就是为了免除废除债务而制定的。对于一个海洋商业国家的雅典城邦而言,人身保护令其实很简单,那就是禁止任何人在放债时用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你做抵押的东西可以是你的家里的锅碗瓢盆儿,也可以是你的土地,你的房产,但不是你的人身自由。

这既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为了把债务限制在一定程度,同时也保证公民人数不会因债务自我消耗。就是在多个层面保护公民的一种观念和法律制度,也正是因为有些人对于公民的一系列人身保护制度,才使得雅典公民政治真正确立,而避免了雅典成为一个奴隶制城邦的发展方向。

同时也能使公民集体也就是城邦内部趋于稳定,而不至于发生分裂以及两极分化。此外,他还通过财产将公民分成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可以担任国家官职,第四个等级即便无法担任国家官职,但是也可以通过公民大会和陪审团参与城邦治理,可以说这体现雅典城邦一直追求的公民共治的城邦制度。

之后,雅典的第二次城邦改革就是克里斯提尼的民主改革,梭伦改革虽然是民众获得了公民权,并且保有公民权,但是很难将公民与平等等同。这个任务就交给了后来者克里斯提尼。其实到现在为止,我们对于克里斯提尼的具体改革知之甚少,因为他的史料非常枯燥简单。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克里斯提尼改革扩大了公民权的范围,赋予了城邦的基层单位以政治职能。并且鼓励公民参与政治,如果一个城邦出现了城邦危机,无论是内部的也好,还是外部的也好,而城邦公民如果没有拿起武器保卫城邦或者是跟随城邦的一个政治团体做出应有的反应,那么都将剥夺这个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也就意味着,在雅典城邦参与政治生活既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的责任,说是义务是因为你拥有公民的身份,你有资格参加城邦治理,城邦政治。说那是责任,是因为你作为公民,如果不想参与城邦政治,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的。也正是因为这种半强制半授予的法律制度,使得希腊尤其是雅典社会的公民政治权威得以树立。

当然,这一项制度究竟完善与否,是否得民心?某种程度上是,但某种程度上也不是。因为无论何种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都有自己的获益者和利益损失者,在城邦政治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的过程当中,这种现象也十分广泛。其实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公民所能够接触到的最常见的社会问题并不是城邦危机和城邦政治,而是城邦内部的社会问题。

所以克里斯提尼改革的时候也谈到并且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所以改革城邦政治的要求是把公民对于城邦社会治理的问题也囊括进来。如此很好地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矛盾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公民陪审团制度。参加陪审团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能表明公民参与城邦治理。

并且陪审团是公民城邦直接信仰和社会追求的体现,对于城邦经济的政策和政治政策,有很多人不同意。有很多人给出自己的意见,想法和思考逻辑,但是在陪审团制度上,雅典公民却很少提出异议,因为这是完完全全的集体决策,而且并不是基于城邦的利益,公民个人的利益,社会的等等问题去思考解决纠纷。

在雅典时期的民众陪审团制度是基于每一个公民在城邦社会生活下的日常习惯和逻辑去决定陪审案件的结果。在这一点上,不论是陪审团的公民和没有成为陪审团的公民他们的思考角度,思维模式都十分类似,而且很少出现因为是审判分歧而导致牢骚满腹的现象,也没有发生大规模的贿赂和公正审判的怨言。

对于公民而言,陪审制度是最能够体现城邦公民信仰的地方。他们所坚持的是所谓的公民正义,是每一个公民在集体生活当中都会日常接触的事物。不仅如此,克里斯提尼还不断强化民众陪审团的职能。强化它的法律地位,陪审员在雅典社会上的地位也逐步提高,甚至成为了一个显要职位,受到人们的尊敬和追捧。

但是任何一项制度都会走向终结,雅典的民主政治也是如此,最终的暴民政治缺陷就是如此,甚至苏格拉底也是因此而死,而城邦文明也就此发展停顿、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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