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正義,國家正義和城邦正義,希臘人有自己的理解,並且與我們不同。在我們看來,國家制定法律制度,社會秩序就是爲了正義。但是在希臘人的眼中,這是兩碼事兒,法律是公民維護城邦秩序而制定的公民基本行爲準則、法律包括社會上的,包括民衆之間的,也包括國家和城邦政治方面的。

爲了維護秩序而推出的法律,其本質是爲了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並不是每一個人的利益,它是每一個人的集合利益,也就意味着維護法律和公共的秩序,可以符合大多數人或者是社會團體的利益,但並不一定符合社會上每一個細胞,也就是每一個公民的個人利益。在這一點上,我們可能很難理解,既然都符合社會利益的,符合社會大多數公民的利益,但爲什麼無法符合一個個人的利益呢?

其實這很容易理解,那就是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雖然大體上一致,但也總有一些出入和矛盾,並不是說兩者是完全相反的,有你沒我,但是兩者在具體事務操作層面上有一定的取捨和偏向性。而法律用來規範的城邦秩序,對全體公民維護的,而非對個人正義的伸張。這是希臘城邦法律秩序的基礎,也是西方法治的一大特點。因爲他們深刻的認識到,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是永遠沒有辦法完全融合混淆的,是涇渭分明的。

這也決定了西方法典制度的未來走向,其實從希臘的法治建設史來看,雅典城邦是最爲突出,成就最爲顯著的。改革時期,梭倫對雅典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他主要是把希臘歷史上的神話主宰人類事物的觀念擱置起來,不予討論,而是對公民自身承擔並解決城邦危機的責任進行明確的劃分,不把所有的問題推給宗教和神靈,以此推動了雅典人民自身力量取代宗教力量,成爲城邦發展動力源泉的主要因素。

可以說梭倫改革對人類政治法律思想作出了巨大貢獻。每一個人都是有私心的,自出現貧富差距以來,無論從原始時代也好,還是奴隸制社會,還是城邦也好,人們都是喜歡並且貪戀那些別人不曾獲得而自己卻擁有的東西。而這個東西更多的是指錢財,財產對於個人和城邦都是必須的,只有錢的城邦才能夠保證承包的總體運轉發展,只有有財產的公民才能夠購置土地並且享受生活。

作爲一個公民集體,城邦並不單純是一個國家,它更是一個榮譽性的社會。在城邦內部,但凡公民能夠和平共處,不論貧富差距,都能夠維持在一定限度,且相互之間既有矛盾分歧又能夠相互合作,構成一個統一的公民集體,那麼這個城邦就會發展繁榮,相反城邦就會毀滅。

但是隨着貧富差距,貧窮公民與富裕公民之間的問題和矛盾可不是那麼容易就能夠解決的。所以在蘇聯改革前期,即便錢財乃身外之物,公民即便有貧富,依然是公民,也無法保證整個公民社會城邦社會的總體發展,最典型的就是窮人由於沒有土地而必須爲地主做工,將收成的一部分交給地主。如果不夠的話,地主還有可能把欠債的農民變賣爲奴。

針對這種情況,梭倫頒佈了人身保護令,很多人對這一法令有一個誤區,認爲消除並廢除了當時的債務,這是極端錯誤的。因爲在古代,債務是促進經濟增長和激發經濟刺激以及經濟需求的主要行業,甚至是經濟部門有了債務。有了貸款,有能力的人或者是有剩餘勞動力的人,就可以利用這一筆貸款創造財富,除了歸還本金和利息之外,自己也可以發展自己的經濟力量拓展自己的商業以及普通勞動。

可以說,在優勢與劣勢並舉,如果單純的免除債務的話,必然會導致一些公民趁此機會,大肆借貸之後依靠國家法律免除債務,獲取不正當的收入,同時,借出錢財的人也因爲自己的財產無法得以保障而選擇退出市場。沒有的商品的流動也沒有財富流動,更沒有投資借貸行爲,整個城邦經濟將會崩潰,這個是最基本的商業邏輯。

是那些經常小農思想的人意識不到的,這些人認爲梭倫的人身保護令就是爲了免除廢除債務而制定的。對於一個海洋商業國家的雅典城邦而言,人身保護令其實很簡單,那就是禁止任何人在放債時用債務人的人身作抵押。你做抵押的東西可以是你的家裏的鍋碗瓢盆兒,也可以是你的土地,你的房產,但不是你的人身自由。

這既是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也是爲了把債務限制在一定程度,同時也保證公民人數不會因債務自我消耗。就是在多個層面保護公民的一種觀念和法律制度,也正是因爲有些人對於公民的一系列人身保護制度,才使得雅典公民政治真正確立,而避免了雅典成爲一個奴隸制城邦的發展方向。

同時也能使公民集體也就是城邦內部趨於穩定,而不至於發生分裂以及兩極分化。此外,他還通過財產將公民分成四個等級,前三個等級可以擔任國家官職,第四個等級即便無法擔任國家官職,但是也可以通過公民大會和陪審團參與城邦治理,可以說這體現雅典城邦一直追求的公民共治的城邦制度。

之後,雅典的第二次城邦改革就是克里斯提尼的民主改革,梭倫改革雖然是民衆獲得了公民權,並且保有公民權,但是很難將公民與平等等同。這個任務就交給了後來者克里斯提尼。其實到現在爲止,我們對於克里斯提尼的具體改革知之甚少,因爲他的史料非常枯燥簡單。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克里斯提尼改革擴大了公民權的範圍,賦予了城邦的基層單位以政治職能。並且鼓勵公民參與政治,如果一個城邦出現了城邦危機,無論是內部的也好,還是外部的也好,而城邦公民如果沒有拿起武器保衛城邦或者是跟隨城邦的一個政治團體做出應有的反應,那麼都將剝奪這個公民的政治權利。

這也就意味着,在雅典城邦參與政治生活既是公民的義務,也是公民的責任,說是義務是因爲你擁有公民的身份,你有資格參加城邦治理,城邦政治。說那是責任,是因爲你作爲公民,如果不想參與城邦政治,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和懲罰的。也正是因爲這種半強制半授予的法律制度,使得希臘尤其是雅典社會的公民政治權威得以樹立。

當然,這一項制度究竟完善與否,是否得民心?某種程度上是,但某種程度上也不是。因爲無論何種政治制度,經濟制度都有自己的獲益者和利益損失者,在城邦政治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的過程當中,這種現象也十分廣泛。其實對於大部分公民而言,公民所能夠接觸到的最常見的社會問題並不是城邦危機和城邦政治,而是城邦內部的社會問題。

所以克里斯提尼改革的時候也談到並且注意到了這些問題,所以改革城邦政治的要求是把公民對於城邦社會治理的問題也囊括進來。如此很好地解決了雙方之間的矛盾問題,其中一點就是公民陪審團制度。參加陪審團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同時也能表明公民參與城邦治理。

並且陪審團是公民城邦直接信仰和社會追求的體現,對於城邦經濟的政策和政治政策,有很多人不同意。有很多人給出自己的意見,想法和思考邏輯,但是在陪審團制度上,雅典公民卻很少提出異議,因爲這是完完全全的集體決策,而且並不是基於城邦的利益,公民個人的利益,社會的等等問題去思考解決糾紛。

在雅典時期的民衆陪審團制度是基於每一個公民在城邦社會生活下的日常習慣和邏輯去決定陪審案件的結果。在這一點上,不論是陪審團的公民和沒有成爲陪審團的公民他們的思考角度,思維模式都十分類似,而且很少出現因爲是審判分歧而導致牢騷滿腹的現象,也沒有發生大規模的賄賂和公正審判的怨言。

對於公民而言,陪審制度是最能夠體現城邦公民信仰的地方。他們所堅持的是所謂的公民正義,是每一個公民在集體生活當中都會日常接觸的事物。不僅如此,克里斯提尼還不斷強化民衆陪審團的職能。強化它的法律地位,陪審員在雅典社會上的地位也逐步提高,甚至成爲了一個顯要職位,受到人們的尊敬和追捧。

但是任何一項制度都會走向終結,雅典的民主政治也是如此,最終的暴民政治缺陷就是如此,甚至蘇格拉底也是因此而死,而城邦文明也就此發展停頓、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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