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曉靈:資管新規過渡期應“寬嚴相濟”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前副行長、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學術總顧問吳曉靈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後,金融機構應該按照自身情況和過渡期目標分解壓降進度任務,建議監管部門加強對壓降進度的過程考覈和重要節點的檢查。

在金融科技監管方面,吳曉靈認爲,金融科技的介入並不改變金融的基本原理和規律,應當根據其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按照風險的大小以及風險實質由誰承擔等原則,實施有差別的監管。

過渡期並非監管空窗期

中國證券報:資管新規過渡期明確延長至2021年底。各資管機構應如何利用好這一年的時間,當下最緊急、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吳曉靈:在過渡期延長的問題上,我們主張“寬嚴相濟”。“寬”就是要適度延長資管新規的過渡期。監管部門在綜合各方面信息和因素後,最終做出了過渡期延長一年的決策,這既體現了監管部門實事求是的態度,也展現了監管部門治理亂象的決心。“嚴”就是要增加過渡期本身和執行過程的剛性約束。過渡期不應該成爲自由放任期,也不意味着監管空窗期。金融機構應該按照自身情況和過渡期目標分解壓降進度任務。建議監管部門加強對壓降進度的過程考覈和重要節點的檢查,早達標的機構要給予正向激勵,進度落後的機構要增加監管措施。通過監管的壓力傳導,使得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整改力度,加快新老產品的轉化速度,努力在過渡期內主動實現轉型,確保2021年底的過渡期結束後,不會再度延長。金融機構對此要有清醒認識,爭取主動,早整改,早受益。

幾十萬億規模的資管產品的轉型涉及金融資源和金融風險承擔者的重新調整和分配。在轉型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個案式和局部性的風險事件,應當妥善應對,有序處置。但同時要認識到,結構化發債、非標資產是老產品運作鏈條中的一環。老產品的運作模式不可持續,不抓緊整改只會出現更大的危機。

建議監管部門把老產品規模作爲整改考覈的中間目標,在確保產品規模按進度統一壓降的前提下,把投資端的老資產處置交給市場主體自行決策。對於資管新規執行後新設立的產品,建議堅持高標準,乾淨起步。不能用新產品接續老產品,防止產品形態受到污染,避免風險接續傳遞。

對於老產品的出路,我們提出了回表、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處置、金融機構股東等多方承擔損失等多種措施。也就是要讓以資產管理業務名義開展的信貸業務回到銀行表內,按照《商業銀行法》實施監管;以資產管理業務名義開展的證券發行業務交由證券公司執行,按照《證券法》實施監管;真正的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基金法》實施監管。

要特別強調保護小投資者

中國證券報:隨着技術環境的變化以及金融行業快速發展,消費者面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複雜的金融產品。對於加強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你有何建議?

吳曉靈:對此問題要區分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概念,區分機構與自然人。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投資者保護一般是指自然人,因爲機構通常有更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能力。投資者是直接融資產品的持有人,投資人承擔風險享受投資收益。要特別強調對小投資者的保護。投資者保護的核心是信息真實充分的披露。

金融消費者是接受金融機構服務的人,他們不是產品風險的承擔者,他們承擔的是金融服務機構的信用風險,這些服務包括存款、保險、支付、銷售、信用卡等。他們是金融機構的債權人或接受服務的客戶。對於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重點是金融機構的誠信履約,保證客戶的適當性和知情權。 

無論是金融投資者還是金融消費者,都要樹立自己是財產第一責任人的理念,慎重選擇投資標的和金融服務機構。對於投資者的教育重點是要樹立投資有風險的理念,學會對投資標的信息的分析和風險識別,慎重決策;學會選擇合適的資金管理人,組合投資分散風險。對於金融消費者要進行金融知識的普及教育,瞭解各種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內涵、規則、權責和維權的方式。相對於金融機構,金融消費者是弱勢方,在金融糾紛中應實行舉證倒置的原則,督促金融機構完善規則和業務程序。 

建議監管部門應當在做好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工作的同時,大力培育真正爲金融消費者服務的買方業態和買方機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今後要更多借助這些買方力量參與金融市場。有了這些買方力量的加持,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才能武裝自己,與賣方機構有相對公平的博弈和交易。

對金融科技介入實施差別監管

中國證券報:對於金融科技公司進入資管行業開展業務,當前的監管體系準備是否充分?接下來對於金融科技的監管重點有哪些?

吳曉靈:當前金融科技已普遍介入信貸、保險、資產管理、智能投顧等領域,在推進金融行業和傳統金融機構轉型升級的同時,也迅速觸達到了很多金融白戶,並潛移默化地改變傳統金融業務流程和邏輯,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 

過去,金融業務中的各個環節基本上都由金融機構來開展,平臺公司、數據公司、科技公司介入後,由於在某些環節存在優勢、能夠發揮更好作用,因而部分替代了傳統金融機構,開展了節點型金融業務。

當前金融科技的介入並不改變金融的基本原理和規律,我們同樣需要將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同樣需要對貸款用戶的風險進行審覈和控制,同樣需要評估和管控金融行業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系統性風險,同樣需要評估貸款機構的審慎經營水平,同樣需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等。

由於存在外部性,持牌經營是金融行業的通用規則。在此基礎上,由於平臺公司、數據公司、科技公司的稟賦優勢,他們可能在某些環節上相較傳統金融機構更有成效或更具有成本優勢,理論上存在享受相對寬鬆監管的可能。應當根據這些公司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按照風險的大小以及風險實質由誰承擔等原則,實施有差別的監管。監管方式上,可能也需要輔以與之適配的手段和工具。此外還涉及科技公司和金融機構的合作模式、數據確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模型和算法的審慎和公平、防範利益衝突、風險識別和計量、反壟斷、風險救助等方面的內容。這是個新的課題,還需要深入研究。

□本報記者 歐陽劍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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