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規範責任保險發展: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

12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近年來,責任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社會對責任保險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場行爲不規範、保險服務性質及形式有待規範等問題。

《辦法》重點規範了以下內容:一是規範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針對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一方面嚴格責任保險承保範圍,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不得承保故意行爲、罰金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損失、投機風險等風險或損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釐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係,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二是規範市場經營行爲。針對當前不規範競爭行爲,明確不得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准或備案的條款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行爲,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三是規範保險服務。明確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當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以降低賠付風險爲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服務範圍、服務內容。要求保險公司制定保險服務相關制度,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四是強化內控管理。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開展責任保險業務的業務管理、授權體系、隊伍建設、業務覈算、信息系統、數據統計、風險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範了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同時通過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不得承保的風險或損失。

一是關於“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該規定與《保險法》中反覆強調的“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損失並非由被保險人造成,由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約定該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情形。上述規定有利於規範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避免其他風險通過約定轉化爲責任保險的可保責任,進而造成險種混亂,形成監管套利。

二是關於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定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爲保險標的的保險。規定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避免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風險較大的信用保證保險,特別是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有利於防範化解風險。

關於《辦法》中保險服務的有關內容,《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安全狀況檢查等相關保險服務,但社會各界對保險服務的需求不斷擴大,希望保險能夠提供風險防範、應急處置、糾紛調解等相關保險服務,有的險種對保險服務的需求甚至已超過對保險賠付的需求。

因此,《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應以降低賠付風險爲主要目的,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則,並嚴格按照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該規定一方面有利於避免保險公司任意擴展服務範圍,通過保險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爲;一方面有利於避免保險公司賬務處理不規範,影響數據準確性。

(作者:李致鴻 編輯:李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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