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份刑事判決書。建設銀行一名前員工接連通過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詐騙等方式取得資金並炒股,炒股損失共計775.58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名前員工所在支行的行長、副行長得知其挪用客戶款項後,爲減輕影響,副行長還向兩名企業老闆借款230萬元用於歸還客戶賬戶被挪用的款項,行長表示同意並向該支行紀委書記作了彙報。

最終,這名建設銀行的前員工因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詐騙罪,數罪併罰,被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5萬元。

炒股"結局"相當慘

本案的主角李某原是中國建設銀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戶經理。判決書顯示,2013年以來,李某通過高息爲誘餌,非法向袁某等人吸收資金,再轉至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賬戶及股票賬戶中炒股牟利。至2015年4月,李某因炒股產生鉅額虧損,遂產生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炒股彌補虧損的犯意。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幫助相關客戶辦理業務的過程中,乘客戶疏於防範之機,窺視客戶支付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私自將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賬戶的資金共計698.32萬元轉至吳某股票賬戶炒股牟利,至案發前共計593.71萬元未能歸還。

僅是挪用資金還不夠,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爲名,非法向7人吸收存款共計329萬元。隨後,李某將上述非法吸收的公衆存款用於吳某、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炒股牟利以及兌付高額利息。

至2016年10月17日,李某將吳某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裏剩餘的104萬元用於歸還客戶桂某、羅某1賬戶的挪用款,可謂是"拆了東牆補西牆"。

依據判決書內容,李某不惜通過犯罪來炒股的"結局"相當慘烈。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餘額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賬戶僅剩708.88元。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三個股票賬戶交易淨損失共計775.58萬元。

支行行長知曉款項被挪用

實際上,就李某挪用資金而言,當時也並非"人不知鬼不覺"。2016年10月13日,其所在支行行長王某3發現該行客戶吳某賬戶與桂某賬戶大額資金往來不正常,遂向李某詢問原因,李某謊稱其將桂某賬戶上的370餘萬元借給吳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將借款歸還桂某。

由於明知自己因炒股產生鉅額虧損已無償付能力,爲歸還桂某等賬戶的挪用虧空,李某又動用其他手段,分別以幫忙他人炒股營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爲由,騙取陳某2、徐某等人共計313萬元,用於歸還桂某等人的挪用款和個人炒股。

2016年10月25日,該支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李某除了挪用客戶桂某的款項外,還挪用了其他客戶資金未歸還,陳某1提出,爲了減輕事情的影響,由其私人借款先歸還上述二人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並向建行蔡甸支行紀委書記朱某作了彙報。

具體來說,陳某1出具借條,向武漢鑫恆通車橋有限公司老闆楊某借款現金150萬元,向武漢衆望包裝有限公司老闆薛某借款現金80萬元。同日,李某的父親李某2江按照朱某、王某3等人的要求,在建行蔡甸支行開戶辦理了建行賬戶。同時,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了向楊某借款168.90萬元、向薛某借款80萬元的借條,要求李某2江簽名捺印後交給陳某1保存。

最終,陳某1將借到的現金230萬元存入李某2江新開的建行賬戶,用於償還被挪用的多筆款項。

法院認爲,李某作爲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客戶資金用於個人炒股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挪用資金罪;李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無吸收公衆存款資格,以高息爲誘餌,以幫助客戶委託理財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羣體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爲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李某隱瞞炒股鉅額虧損、挪用客戶資金無力償還的真相,虛構其岳母因購房、做工程急需用錢的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亦構成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5萬元。

與此同時,追繳李某詐騙非法所得113萬元,發還給被害人;責令李某退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非法所得268.94萬元,發還給集資參與人;責令李某退賠挪用資金髮還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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