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67歲的方老伯來到中華遺囑庫上海第二登記中心領取遺囑證,在遺囑中,他將全部財產留給朋友。

方老說,他早已離婚,與前妻唯一的女兒從2013年起就不與他聯繫,至今已有8年。

在2012年他生命攸關、需要搶救的時候,只有他的一位朋友幫他處置大小事宜,並且在之後住院期間關心、照顧、護理他,可以稱得上是他的“救命恩人”,因此,方老決定把自己的財產留給真正幫助過自己的人。

完成這件事之後,我感到很輕鬆,能夠坦然面對死亡了。

■方老伯接受周到君採訪

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方老的家務事我們無意多做討論。不過,近日方老接受周到君的採訪,願意現身說法,讓更多老人瞭解,如何通過遺囑來保護屬於自己的財產能夠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來分配。

通過有效遺囑,個人財產“想給誰就給誰”每每提及女兒,方老總是心痛。一輩子自律、奮鬥、省喫儉用,送女兒去瑞士留學,希望她能得到更好的培養,有更好的未來;留學瑞士的女兒手臂摔斷,方老一夜愁白了頭髮,並且親自前去照顧兩個月,期間一直是睡地板……自認作爲一個父親付出很多,患病之後,女兒卻對自己不聞不問,消失無形。

子女沒有照顧過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還能順理成章得到自己的財產嗎?父母的財產只能由子女來繼承嗎?

並不是!

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按繼承順序來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人順序,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而通過訂立遺囑,財產可以分配給任何一個個人或集體。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

①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②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③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方老伯的做法,正是符合第三種情況,屬於通過訂立遺囑的形式,把房子留給自己的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個人,屬於遺贈。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組織,即遺贈。

設立遺贈也使其他繼承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方老在遺囑中明確說明,將財產贈與朋友,那麼方老的女兒、其他親人都無法獲得方老的任何財產。

■圖/視覺中國

並且,值得注意的是,接受遺贈還不同於法定繼承或按照遺囑來繼承(僅限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只承受遺產中的權利而不能承受遺產中的債務。

也就是說,方老的朋友如果願意接受方老的財產,那麼最終接受的就方老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而如果最終清算下來的結果仍然是負債,那麼方老的朋友作爲受遺贈人,也不需要承擔債務。

遺贈實現需要2個前提方老告訴周到君,對於自己想要將財產悉數贈與的想法,他的朋友一直在拒絕,甚至不願意提供身份證等任何證件,因此方老沒辦法在公證處訂立遺囑,“只能乾着急”。經過熟人介紹,才知道在中華遺囑庫能實現贈與遺囑的訂立。

不過,方老的意願最終能真正實現,還取決於兩個前提。

👇👇👇

前提①:這份遺囑真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公民的遺囑分爲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打印遺囑、錄像遺囑,多種合法形式。

沒有被公證過的遺囑,想要保證法律效力,至少需要4個條件——

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精神狀態正常,有行爲能力;

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遺囑內容沒有明顯的法律漏洞。

打印遺囑除上述條件之外,還需要保證①遺囑人和見證人必須在每一頁簽字,錄像遺囑的,必須在錄像中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②必須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周到君此前已經科普過造成遺囑無效的情形→)

而方老之所以放心在中華遺囑庫訂立遺囑。也是因爲看中了有一羣熟知繼承法的專業人士,協助自己規避掉各類法律風險,去訂立除公證遺囑之外的,一份有效的遺囑。

■圖/視覺中國前提②: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方老的朋友在得知受遺贈後,60天內沒有表示接受遺產的話,就表示他放棄接受遺贈。放棄遺贈之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方老的財產理論上還是按照法定繼承來分配。

而如果受遺贈人在遺贈生效前死亡,那麼不發生遺贈的效力,方老伯受遺贈的朋友的法定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仍然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

遺囑只能處置自己名下的財產在於方老交談過程中,周到君也得知,方老曾經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後,增加了一個書面承諾,承諾將自己的部分財產留給女兒。

■圖/視覺中國

那麼,這一書面協議會對方老訂立的遺囑產生影響嗎?

答案是:不會的。

據中華遺囑庫的專業人員解答,遺囑訂立人在遺囑中分配的財產,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享有處分權。也就是說,方老只能處置自己名下的財產。

周到君瞭解到,在訂立遺囑的過程中,中華遺囑庫的工作人員只保證立遺囑時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不會對財產的真實性進行覈查。如果老人在立遺囑時,所涉及的財產不是自己的,或者存有疑義。該項遺囑分配會被法官認定爲無效。

在此前的離婚協議中,方老及前妻已經對所有財產進行了明確的分割,因此,方老有權力處置自己的財產。

而有多份遺囑同時存在的情況下,最終遺產分配以最後一份真實有效遺囑爲準。

來源:周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