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忠华系中国知名财经评论员

2020年是非常之年,新冠疫情给社会、给人类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就后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影响至深,每位自然人都有了亲身的体验。导致经济发展缓慢,成为制约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国民经济收入的客观因素。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发出了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奋发图强的精神,举全国之力,助力“复工复产”,增加国民收入,实现这一目标,是与银行分不开的。因为,银行是推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纽带,是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桥梁,从政策层面对银行提出了“不压贷、不抽带、不断贷”的具体要求。因此,被多家银行拒之门外的“无还本续贷”(同借新还旧)又与银行结缘。而这次结缘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不同。此次“借新还旧”办法的出台,是在新冠疫情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是在不可抗拒的因素下发生的,其结缘的意义深远,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此次“借新还旧”业务的发生,与往年被动“借新还旧”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概念不能混淆。

从法律的层面,对于“借新还旧”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新还旧”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依,只有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从理论上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方法,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通过回顾往年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法规执行的情况看,司法机关主流观点是认可“借新还旧”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借新还旧”业务的合法性,但就认识和运用有着不同的观点,所以在案件判决中,就有不同的结果。有些认为“借新还旧”是旧债务的终结,是新债务的开始。如在借贷纠纷债务纠纷案件处理中,判决内容很明显记录了“新贷”代替了“旧贷”,其内在关系是连续的,是一种变相的展期形式。也有人认为“借新还旧”贷款,虽然借款主体、金额等没有变化,但原有借款、还款流程已经结束,就标识者该笔借款事宜已经终结,不应与新的贷款有所牵连,其证明原贷合同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使命,不应与下期的贷款有任何的牵连,但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这种“借新还旧”模式的贷款,在思想认为中,仍旧是藕断丝连。

案例分析

对于行业管理方面,对“借新还旧”也有不同的声音,下面是两例行业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的案例。某地方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银行于2018年发放的一笔2400万元“借新还旧”贷款,已发生欠息,但五级风险分类仍为正常,定性为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资产质量进行处罚。

在另一家行业管理部门在2018年4月份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某村镇银行于为已欠息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借款办理借新还旧,至2018年2季度末该笔贷款五级分类仍为正常,定性为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掩盖不良贷款,进行处罚。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欠息的背景下,没有特定的理由,没有自然灾害导致的还款难的客观原因,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把明显贷款形态为“次级”的贷款划分为正常,是人为因素造成,难免有贷款五级分类不实之嫌。

虽原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 号)规定了“无还本续贷”业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进入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 号)对“无还本续贷”有着具体的要求,但在责任认定和问题评估方面,有着很大的意见分歧,关键在于贷款五级分类问题认真把握尺度和标准有所不同,结果就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处罚或赞同。

政策解读

查看“借新还旧”相关历史的记录,有着不相同的文件版本。人民银行1997年5月《关于借款合同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及《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均对借新还旧(或以贷还贷)进行了规定。银监会则从“负面清单”的角度进行规范。2009年1月,银监会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严禁项目贷款借新还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 号)第三条规定,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第三部分第九项规定,不得采取不合理的展期、重组、内部转让、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风险。

从历史的角度和经历,无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还是行业管理部门的对“借新还旧”严格要求的政策出台,都是从保护信贷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其政策是用经济的代价结果总结出来的。如某公司在1990年在某商业银行贷款260万元,由于当时经营状况欠佳,半年利息无法支付,更谈不上贷款的归还,银行为了减少新增不良贷款的数量,采取了付息换约(借新还旧)的办法,掩盖了事实真相,导致报表数据不真实,影响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决策,误导了贷款质量真实性的认知。在这种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对“借新还旧”的从严规范是及时和正确的。

破解“借新还旧”的困局

对于一些经历过往年“借新还旧”政策的银行老员工, 思想仍然停留在历史的记忆里,很难对当前“无还本续贷”的办法有着积极的认识。对于这个问题,要做好思想工作,要正确对待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重要性,推动“六稳”“六保”工作的紧迫性。要正确认知特定背景下使用“无还本续贷”的作用,正确理解采取“无还本续贷”不是借款人信用和思想出了问题,是在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导致的,支持企业要有“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思想。为此,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信贷资产安全观念,无还本续贷是一项推动“六稳”“六保”的积极举措,也是完善银行健康和发展的积极措施。但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要总结往年“借新还旧”为了掩盖不良增加的错误思想、经验和教训,以科学、认真、安全的合理的方法来决策执行“无还本续贷”业务操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把握。

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银行各级主管工作者,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让全体干部员工正确认识到“无还本续贷”是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一种积极应对方式,要认识到,在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企业得不到扶持,将会走向衰败,最终将影响到银行前期信贷业务,甚至直接增加不良贷款,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借新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是必要的,是及时的,不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操作方式是一件双赢的举措。不过,在业务操作中,要执行谨慎性原则,严防借政策之机,让一些有不良心态的人钻政策的空子,认为掩盖不良贷款的暴露,导致贷款五级分类形态不真实。

把住质量关。在“借新还旧”的业务办理过程中,申请“借新还旧”业务的借款人应当符合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的主体资格,符合持续经营的条件要求,具备持续经营的实力,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在审核“借新还旧”原因时,要重点关注导致此次“借新还旧”的主因,是受疫情引发的问题,还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的问题,把问题形成的原因要区别开来,不要把重点关注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上,要找到导致“借新还旧”的关键原因,认真分析,制定方案,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有积极的还款意愿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商业银行对于贷款“无还本续贷”要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关办法和具体要求:一是借款主体(个人或企业)为企业的,企业法人或者担保人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所经营产业符合国家发展要求,有利于环境保护,绿色环保型产业,重点要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三是详细了解借款人除银行以外,是否还有通过社会融资等方式的外债方式,负债比是否超过了一定的极限,资产负债比率是否超过50%,还是80%,对于负债比例过高的借款人,在信用等级评定时就需谨慎,对于银行债务采取的“无还本续贷”就要增加保险的级别,如追加保证人等,确保“借新还旧”贷款的资金安全。

借款期限合理。“借新还旧”是为了解决借款人临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办理“借新还旧”期限要合理,一般不能超过原期限的一半,对于由于产品销售周期原因需要延长时间的,需要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符合事实延期的标准,就应客观对待。如农业生产类贷款,由于自然灾害影响,导致农产品失收、欠收,其周期很长,是不争的事实,这类贷款,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是可以理解的。为此,对于“借新还旧”类贷款,要结合实际,因客观原因存在而确定业务办理的方案,不可生搬硬套,也不可主观教条。总之,只要能够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确定合理的期限,是“无还本续贷”的真实目的。

总之,“借新还旧”是特定背景下的产物,是否合理,要看具体办理的情况,是否有隐藏性的风险,是由于暂时的流动性资金困难需要短暂的延长时间,还是银行为掩盖贷款质量的事实真相而人为逃避监管严格区别开来。此次“无还本续贷”政策的出台,是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是在大的自然灾害的前提下,并非人为因素造成,从理论上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具备了“无还本续贷”的条件和因素,很显然,此次“无还本续贷·”的业务操作,符合该项业务操作的主要因素,行业管理会正确的认定,不会给予处罚。但要防止一些银行,借用此次“无还本续贷”政策的出台,人为掩盖贷款形态的不真实现象,对于存在这种行为的,查实后仍要给予严厉的监管处罚,以确保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性,确保银行的安全运营。也就是说,对于信贷资产质量判断是否正常,要看借款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对于“无还本续贷”是应该没有次数限制,若对已存有潜在风险的贷款实行“无还本续贷”的,是人为因素造成,是通过“无还本续贷”的方法推迟了债务危机发生的时间,是银行隐藏不良贷款。为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还本续贷”,要通过真实的审核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才给予“无还本续贷”业务的操作,这个权利在于商业银行的操作人员,任何人都没有发言权,但要保证“无还本续贷”调查原因的真实性,否则,应属于违规的操作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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