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忠華系中國知名財經評論員

2020年是非常之年,新冠疫情給社會、給人類生活帶來了不小的衝擊,就後續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來看,影響至深,每位自然人都有了親身的體驗。導致經濟發展緩慢,成爲制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行業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和提高國民經濟收入的客觀因素。

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發出了發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奮發圖強的精神,舉全國之力,助力“復工復產”,增加國民收入,實現這一目標,是與銀行分不開的。因爲,銀行是推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紐帶,是保證社會經濟發展的橋樑,從政策層面對銀行提出了“不壓貸、不抽帶、不斷貸”的具體要求。因此,被多家銀行拒之門外的“無還本續貸”(同借新還舊)又與銀行結緣。而這次結緣是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不同。此次“借新還舊”辦法的出臺,是在新冠疫情特定環境下產生的,是在不可抗拒的因素下發生的,其結緣的意義深遠,有着重要的戰略意義。爲此,此次“借新還舊”業務的發生,與往年被動“借新還舊”有着本質的區別,其概念不能混淆。

從法律的層面,對於“借新還舊”沒有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借新還舊”沒有明確的法律可依,只有按照相關法律條款,從理論上實踐中總結經驗,完善制度,以科學化、規範化的管理方法,來規避風險,減少損失。通過回顧往年的政策法規和相關法規執行的情況看,司法機關主流觀點是認可“借新還舊”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確定了“借新還舊”業務的合法性,但就認識和運用有着不同的觀點,所以在案件判決中,就有不同的結果。有些認爲“借新還舊”是舊債務的終結,是新債務的開始。如在借貸糾紛債務糾紛案件處理中,判決內容很明顯記錄了“新貸”代替了“舊貸”,其內在關係是連續的,是一種變相的展期形式。也有人認爲“借新還舊”貸款,雖然借款主體、金額等沒有變化,但原有借款、還款流程已經結束,就標識者該筆借款事宜已經終結,不應與新的貸款有所牽連,其證明原貸合同已經履行完自己的使命,不應與下期的貸款有任何的牽連,但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這種“借新還舊”模式的貸款,在思想認爲中,仍舊是藕斷絲連。

案例分析

對於行業管理方面,對“借新還舊”也有不同的聲音,下面是兩例行業管理部門對行政處罰的案例。某地方監管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某銀行於2018年發放的一筆2400萬元“借新還舊”貸款,已發生欠息,但五級風險分類仍爲正常,定性爲通過借新還舊、以貸還貸方式延緩風險暴露、掩蓋資產質量進行處罰。

在另一家行業管理部門在2018年4月份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某村鎮銀行於爲已欠息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借款辦理借新還舊,至2018年2季度末該筆貸款五級分類仍爲正常,定性爲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辦理借新還舊、掩蓋不良貸款,進行處罰。

從上述案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到,在欠息的背景下,沒有特定的理由,沒有自然災害導致的還款難的客觀原因,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把明顯貸款形態爲“次級”的貸款劃分爲正常,是人爲因素造成,難免有貸款五級分類不實之嫌。

雖原銀監會《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銀監發〔2014〕36 號)規定了“無還本續貸”業務,《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進入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銀監發〔2015〕38 號)對“無還本續貸”有着具體的要求,但在責任認定和問題評估方面,有着很大的意見分歧,關鍵在於貸款五級分類問題認真把握尺度和標準有所不同,結果就會有截然不同的結果,處罰或贊同。

政策解讀

查看“借新還舊”相關歷史的記錄,有着不相同的文件版本。人民銀行1997年5月《關於借款合同有關法律問題的覆函》及《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銀髮〔2000〕303號)均對借新還舊(或以貸還貸)進行了規定。銀監會則從“負面清單”的角度進行規範。2009年1月,銀監會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嚴禁項目貸款借新還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髮〔2016〕126 號)第三條規定,銀行不得利用貼現資金借新還舊。《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第三部分第九項規定,不得采取不合理的展期、重組、內部轉讓、借新還舊等方式掩蓋風險。

從歷史的角度和經歷,無論在實際業務操作中,還是行業管理部門的對“借新還舊”嚴格要求的政策出臺,都是從保護信貸資產質量的角度出發,其政策是用經濟的代價結果總結出來的。如某公司在1990年在某商業銀行貸款260萬元,由於當時經營狀況欠佳,半年利息無法支付,更談不上貸款的歸還,銀行爲了減少新增不良貸款的數量,採取了付息換約(借新還舊)的辦法,掩蓋了事實真相,導致報表數據不真實,影響到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策決策,誤導了貸款質量真實性的認知。在這種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對“借新還舊”的從嚴規範是及時和正確的。

破解“借新還舊”的困局

對於一些經歷過往年“借新還舊”政策的銀行老員工, 思想仍然停留在歷史的記憶裏,很難對當前“無還本續貸”的辦法有着積極的認識。對於這個問題,要做好思想工作,要正確對待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重要性,推動“六穩”“六保”工作的緊迫性。要正確認知特定背景下使用“無還本續貸”的作用,正確理解採取“無還本續貸”不是借款人信用和思想出了問題,是在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導致的,支持企業要有“留的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的思想。爲此,增強責任意識,強化信貸資產安全觀念,無還本續貸是一項推動“六穩”“六保”的積極舉措,也是完善銀行健康和發展的積極措施。但在業務操作過程中,要總結往年“借新還舊”爲了掩蓋不良增加的錯誤思想、經驗和教訓,以科學、認真、安全的合理的方法來決策執行“無還本續貸”業務操作。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把握。

樹立正確的思想認識。銀行各級主管工作者,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讓全體幹部員工正確認識到“無還本續貸”是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一種積極應對方式,要認識到,在自然災害的情況下,企業得不到扶持,將會走向衰敗,最終將影響到銀行前期信貸業務,甚至直接增加不良貸款,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借新還舊”的方法,促進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發展,是必要的,是及時的,不但關係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也關係到銀行的生存和發展,這種操作方式是一件雙贏的舉措。不過,在業務操作中,要執行謹慎性原則,嚴防借政策之機,讓一些有不良心態的人鑽政策的空子,認爲掩蓋不良貸款的暴露,導致貸款五級分類形態不真實。

把住質量關。在“借新還舊”的業務辦理過程中,申請“借新還舊”業務的借款人應當符合依法合規經營、生產經營正常的主體資格,符合持續經營的條件要求,具備持續經營的實力,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良好。銀行在審覈“借新還舊”原因時,要重點關注導致此次“借新還舊”的主因,是受疫情引發的問題,還是由於經營不善導致的問題,把問題形成的原因要區別開來,不要把重點關注抵質押物的變現能力上,要找到導致“借新還舊”的關鍵原因,認真分析,制定方案,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性。

有積極的還款意願和良好的信用記錄。商業銀行對於貸款“無還本續貸”要根據相關政策制定相關辦法和具體要求:一是借款主體(個人或企業)爲企業的,企業法人或者擔保人要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沒有違法、違紀行爲。二是所經營產業符合國家發展要求,有利於環境保護,綠色環保型產業,重點要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三是詳細瞭解借款人除銀行以外,是否還有通過社會融資等方式的外債方式,負債比是否超過了一定的極限,資產負債比率是否超過50%,還是80%,對於負債比例過高的借款人,在信用等級評定時就需謹慎,對於銀行債務採取的“無還本續貸”就要增加保險的級別,如追加保證人等,確保“借新還舊”貸款的資金安全。

借款期限合理。“借新還舊”是爲了解決借款人臨時的資金週轉困難,辦理“借新還舊”期限要合理,一般不能超過原期限的一半,對於由於產品銷售週期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需要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符合事實延期的標準,就應客觀對待。如農業生產類貸款,由於自然災害影響,導致農產品失收、欠收,其週期很長,是不爭的事實,這類貸款,貸款期限適當延長是可以理解的。爲此,對於“借新還舊”類貸款,要結合實際,因客觀原因存在而確定業務辦理的方案,不可生搬硬套,也不可主觀教條。總之,只要能夠保證信貸資金的安全,確定合理的期限,是“無還本續貸”的真實目的。

總之,“借新還舊”是特定背景下的產物,是否合理,要看具體辦理的情況,是否有隱藏性的風險,是由於暫時的流動性資金困難需要短暫的延長時間,還是銀行爲掩蓋貸款質量的事實真相而人爲逃避監管嚴格區別開來。此次“無還本續貸”政策的出臺,是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是在大的自然災害的前提下,並非人爲因素造成,從理論上和實際操作過程中,具備了“無還本續貸”的條件和因素,很顯然,此次“無還本續貸·”的業務操作,符合該項業務操作的主要因素,行業管理會正確的認定,不會給予處罰。但要防止一些銀行,借用此次“無還本續貸”政策的出臺,人爲掩蓋貸款形態的不真實現象,對於存在這種行爲的,查實後仍要給予嚴厲的監管處罰,以確保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的真實性,確保銀行的安全運營。也就是說,對於信貸資產質量判斷是否正常,要看借款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對於“無還本續貸”是應該沒有次數限制,若對已存有潛在風險的貸款實行“無還本續貸”的,是人爲因素造成,是通過“無還本續貸”的方法推遲了債務危機發生的時間,是銀行隱藏不良貸款。爲此,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無還本續貸”,要通過真實的審覈和調查,對符合條件的,纔給予“無還本續貸”業務的操作,這個權利在於商業銀行的操作人員,任何人都沒有發言權,但要保證“無還本續貸”調查原因的真實性,否則,應屬於違規的操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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