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雅集票房破30億就裸泳#

近日,郭敬明新片《晴雅集》舉行首映禮。該片改編自日本著名奇幻小說大師夢枕貘的《陰陽師》系列小說。關於翻拍,無論是根據小說還是根據電視劇,網友的態度都褒貶不一,有些網友表示十分期待被翻拍成新電影或電視劇,也有網友表示不接受《陰陽師》小說再度被翻拍,怕“毀經典”。

電影的效果如何,還需觀衆們到電影院觀看後再作評價。何況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我們不評價電影,我們來聊聊著作權在整個電影作品製作過程中歸屬變化問題。

對於由小說改編翻拍的電影來說,根據目前現行有效的《著作權法》,第9條和第10條明確規定,小說作品的原作者依法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在內的17項權利,法條中還詳細地解釋了各項權利所代表的含義。第10條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即著作財產權,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也就是說若一部小說的原作者A把第5-17項財產權利許可給了某公司翻拍,隨後又被改編爲電影或電視劇上映,那麼對於“原小說”,著作人身權仍然在原作者手中,若A發現電影或電視劇內容改動大,那麼原作者可以起訴之後翻拍的公司侵犯其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但著作財產權因爲已經轉讓,所以可能歸屬於出品單位、製作單位等等。

另外,《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也就是說僅針對“電影作品”整體而言,電影的著作權是歸屬於“製片者“的,法律上只是規定了原則性標準,同時這個規定不排除電影中的劇本、插曲、作詞、圖形設計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於原創作者。比如電影中的配樂,其著作權一般來說屬於演唱者和其公司。

那麼實踐中,誰纔是製片者?製片者又有什麼權利呢?觀看電影時,我們能在片頭或片尾看到“出品方”、“出品人”、“製片人”等,那麼到底誰纔是著作權人呢?因爲法律並沒有對誰纔是“製片者”進行明確,所以不能簡單的根據頭銜來確定電影的著作權人,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認。比如,製片人僅是製片方的代表,製片方主要負責影片製作是直接對出品方負責的;出品方則是以著作權爲核心的,故出品方纔是與《著作權法》中的“製片者”相對應的行業署名。當然,因爲我國關於這點並沒有進行嚴格的把控,所以導致行業內署名比較混亂,模糊不清。著作權一般歸“投資人”“出品方”是影視傳媒行業的商業規則。

另外電影的製作過程中也會與各方簽訂相關委託創作協議,比如與編劇簽署《委託創作協議》,這樣就使編劇的創作屬於《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的“職務作品”,避免出現劇本著作權歸屬問題。

所以針對“原小說”作品的著作權歸屬,要看原作者是許可還是轉讓以及對應的具體的權利內容而定。對於“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一般來說屬於“製片者”,根據行業規則,一般指出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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