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刑法修正案對非法集資刑罰升級,非法討債“獨立成罪”

對非法集資犯罪、非法討債等的刑罰、打擊力度升級。

12月26日,歷經三次審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五年,同時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將起刑點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加大對個人和單位非法集資犯罪的處罰力度。

本次修正案新增條文中,還明確對非法討債行爲進行嚴厲懲處,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的行爲,規定爲犯罪。據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生效施行。

多位業內專家學者表示,本次修正案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自1995年設立以來進行的第一次立法層面上的“大手術”。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新發案件幾乎遍佈所有行業,犯罪手段花樣翻新,原有刑罰懲處力度已不能匹配打擊非法集資的現實需要。此次重刑立法,體現了我國對於嚴厲打擊涉衆型金融犯罪,全面整頓金融市場秩序的決心和要求。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非法討債”行爲列入刑事犯罪,同時將高利貸等債務的非法性予以立法確認,填補了對高利貸整治乃至對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消除了此前司法實踐中非法討債被認定爲尋釁滋事罪而引發的爭議。

“對於非法集資類案件,包括非法吸收公衆存款和集資詐騙罪的判決,在2021年修正案正式實施後,會產生直接的影響,比如會出現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10年以上的判決,集資詐騙罪即便是從犯,也難見到低於三年的判決,相關被告人的罰金也不會限制在50萬元之內,可能會出現高罰金案件。”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曾傑對第一財經表示。

就已經立案還未判決的案件、尚未立案未被處理的案件如何適用本次修正案,多位律師均向記者表示,在辦理中的刑事案件遵從的原則是從舊兼從輕。換言之,如果相關非法集資犯罪行爲實施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即便在這之後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都還是適用舊的規定,而對於跨越了2021年3月1日,前後都實施了相關非法集資犯罪行爲,則以新法規定爲準。

非法集資刑事立法25年首次“大手術”

非法集資刑事立法始於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項罪名得以面世。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指出,迄今爲止,除刑法修正案(九)在廢除死刑的大背景下將集資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由死刑改爲無期徒刑之外,這25年時間裏,本次修正案是首次對兩罪在立法層面“動手術”。

曾傑對記者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力度非常之大,總體方向就是從嚴從重處罰。修正案未對具體犯罪行爲模式、構成要件進行任何修改,而是專門針對處罰規定進行修正,這體現了很明確的風向,國家對於金融犯罪的打擊、對於金融活動規範化的重視始終在加強。

具體而言,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時法定最高刑提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45條規定,這類情形就是指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曾傑解釋道。

不過,本次修正案未就“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嚴重”作出定義,這或許會造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一定的困難。在曾傑看來,“這種情況肯定只是暫時性的,後續司法部門極有可能出臺數額和情節等相關標準。”

與此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將集資詐騙罪量刑起點由拘役提高至三年有期徒刑,不僅如此,修正案還規定集資詐騙罪如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此前規定,數額巨大標準是30萬元以上),就可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則是無期徒刑,且不再需要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正案還明確取消了罰金限額(把目前50萬元的最高限額改爲並處罰金),這意味着非法集資兩大罪名的罰金數額上不封頂,也無下限。換言之,法官根據非法集資數額,綜合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自由裁量,靈活運用罰金刑。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指出,非法集資類犯罪立法層面大改背後或存在兩大考量,第一,舊有法條的刑期檔只有兩個,而現實中過億元的網貸案件頻發,在破億或10億元后沒有區分度;第二,對於非法集資案件,監管給出了“嚴懲”的明確信號。

事實上,近年來,金融犯罪呈現持續高發態勢,涉衆型金融犯罪尤爲突出,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特別是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持續增加。據最高檢統計,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案件10384件23060人,同比分別上升40.5%和50.7%;起訴集資詐騙犯罪案件1794件2987人,同比分別上升50.13%和52.24%。

曾傑對記者表示,這一次大的修改主要是強化了對於涉衆型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這也意味着國家對於金融領域的監管是持續性的,也是爲了應對金融業態的不斷多樣化、金融犯罪的手段不斷新型化的舉措。

在肖颯看來,刑法修正案正式出臺,再結合不久前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司法打擊和行政處置並重並舉,將帶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新格局。

非法討債入刑填補立法空白

對於引發社會強烈關注的非法討債問題,《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將採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等非法債務行爲規定爲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多位業內律師表示,這一新增條文填補了對高利貸整治乃至對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

“它將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明確評價爲犯罪,從立法上對該行爲的‘正當性’予以否定,填補了法律的空白。針對民間借貸領域尤其高利貸、‘套路貸’衍生的暴力、‘軟暴力’等危害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和社會安全的行爲進行規制,既配合國家對整個金融秩序的整治,又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施行後,對於非法討債行爲的打擊將有法可依,也將有效遏制非法討債行爲的發生。”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春豐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在此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不少高利放貸後以暴力或者“軟暴力”催討債務的行爲,均被認定爲尋釁滋事罪,有些更在此基礎之上被認定爲惡勢力團伙、惡勢力犯罪集團甚至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曾傑看來,此次非法討債行爲單獨定性爲成罪,也是對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諸多爭議問題進行的回應。此前法律學界一直在討論,尋釁滋事罪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無事生非,而就債務問題發生的一些暴力侵擾是否屬於無事生非,能否視作尋釁滋事,一直存在爭議。當前直接將非法討債行爲列入刑事犯罪,該問題就不存在爭議了。

有分析人士進一步指出,較此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不同,本次修正案減輕了量刑標準。在刑罰上從“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改成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某種意義上,該規定糾正了之前對催收類尋釁滋事定罪過重的行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