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欠薪顽疾怎么破,检察机关来支招!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部门

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对大部分人来说,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养家糊口的主要收入来源,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仅是基本的道德义务、社会责任,更是法律责任。岁末年关,劳动者欠薪得到清偿的要求更加迫切,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服务“六稳”“六保”工作正在行动!

近日,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支持11名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一起去康康吧!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起,李某某等11名女工到张某某开设的包袋加工车间工作。截至2020年3月,张某某基本上都能向女工如期支付工资。后因疫情影响等原因,张某某未能及时回收货款,资金周转困难,遂未及时支付李某某等11名女工共计人民币17000余元工资,双方沟通出现困难。

10月28日,李某某等向宁都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向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支持起诉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案件材料,并经与原告所列的被告沟通未果后,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于11月13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书。

促成和解

收到原告起诉状,并了解到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被告张某某立即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办案法官、检察官认真倾听了张某某的意见陈述,了解事情原委,经释法说理引导张某某庭前主动支付工资报酬,减少诉累。

截至12月16日,李某某等11名原告起诉的劳动报酬17000余元全部得到清偿。至此,当事人之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欠薪有风险,拖欠需谨慎!!!

来源:宁都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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