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法典的朋友知道,还有一个月,民法典将要正式实施了。其中,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离婚冷静期”也进入倒计时阶段。

近日,民政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分为5个步骤: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通知》说,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0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两个“30天”,一个是冷静期,另一个则是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在这第二个“30天”内,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视为撤销。如果双方都明确要离婚,在第二个“30天”内,需带上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社会对离婚冷静期是有极大的争议的。最令人担忧的,是存在家暴等情况的离婚诉求,在这个离婚冷静期内,无疑将导致使受暴者遭受更大的伤害。

幸好,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明确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

这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适用该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从而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其实,民政部《通知》中的这个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不该附带通知之外的“说明”的。起码,应该直接指出,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形,设置了该冷静期,而对于存在家暴情形的离婚诉求,需通过起诉解决。

但是,民政部门既有受理结婚申请的职能,也同样该有批准离婚的职能。因为家暴而申请离婚,民政部门应该为公民主持权利。“家暴离婚,民政不管”,这样的情形,让人难以接受,也匪夷所思。

起码,因为家暴而离婚的婚姻双方,也有权选择不去法律部门,而选择走协议离婚的程序,像申请结婚一样,到民政部门申请。而民政部门干嘛非要把当事人这一诉求,一脚踢到法律部门呢?

甚至,即便是没有家暴的婚姻双方,也因为这个30天的冷静期,而难以顺利离婚。比如,分居异地的双方、分属不同国籍的双方,为了办理这个协议离婚,要强行等待这30天,也是太不人道,太不合情理的。

民政部门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冒失离婚,降低离婚率,确保家庭社会稳定和谐。这个初衷很好,相关解释也是好的,但是执行上的瑕疵也同样显而易见。

双方为离婚,要等待,要跑办30天,真的是在抬高生存成本。假如离婚是冒失的,不冷静的,经过一段时间后,双方重新有了结婚愿望,完全可以再申请复婚。

如果对离婚设置冷静期是对的,那么对结婚也该设置冷静期。一旦双方是头脑发热而闪婚呢?这也同样在制造家庭社会不和谐因素啊。而这叫什么事儿啊!对此,我们只能报以“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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