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民法典的朋友知道,還有一個月,民法典將要正式實施了。其中,社會關注度比較高的“離婚冷靜期”也進入倒計時階段。

近日,民政部門印發《關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分爲5個步驟: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

《通知》說,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30天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相關證件材料,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兩個“30天”,一個是冷靜期,另一個則是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在這第二個“30天”內,如果沒有到民政部門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則視爲撤銷。如果雙方都明確要離婚,在第二個“30天”內,需帶上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社會對離婚冷靜期是有極大的爭議的。最令人擔憂的,是存在家暴等情況的離婚訴求,在這個離婚冷靜期內,無疑將導致使受暴者遭受更大的傷害。

幸好,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明確回應,稱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對於因家暴而要求離婚的,一般通過起訴解決。

這就是說,“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適用該條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賭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從而避免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其實,民政部《通知》中的這個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不該附帶通知之外的“說明”的。起碼,應該直接指出,對於協議離婚的情形,設置了該冷靜期,而對於存在家暴情形的離婚訴求,需通過起訴解決。

但是,民政部門既有受理結婚申請的職能,也同樣該有批准離婚的職能。因爲家暴而申請離婚,民政部門應該爲公民主持權利。“家暴離婚,民政不管”,這樣的情形,讓人難以接受,也匪夷所思。

起碼,因爲家暴而離婚的婚姻雙方,也有權選擇不去法律部門,而選擇走協議離婚的程序,像申請結婚一樣,到民政部門申請。而民政部門幹嘛非要把當事人這一訴求,一腳踢到法律部門呢?

甚至,即便是沒有家暴的婚姻雙方,也因爲這個30天的冷靜期,而難以順利離婚。比如,分居異地的雙方、分屬不同國籍的雙方,爲了辦理這個協議離婚,要強行等待這30天,也是太不人道,太不合情理的。

民政部門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爲了避免冒失離婚,降低離婚率,確保家庭社會穩定和諧。這個初衷很好,相關解釋也是好的,但是執行上的瑕疵也同樣顯而易見。

雙方爲離婚,要等待,要跑辦30天,真的是在抬高生存成本。假如離婚是冒失的,不冷靜的,經過一段時間後,雙方重新有了結婚願望,完全可以再申請復婚。

如果對離婚設置冷靜期是對的,那麼對結婚也該設置冷靜期。一旦雙方是頭腦發熱而閃婚呢?這也同樣在製造家庭社會不和諧因素啊。而這叫什麼事兒啊!對此,我們只能報以“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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