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评论里很多人问:医生、老师、律师这些人收钱可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吗?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公立高中老师举例,收钱排座位、开小灶可以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行使的不是公务权力,但却利用职务之便,扰乱的是正常市场秩序。如果某天教育局给这个老师一个职权,让她组织当年高考,那么相当于赋予了公务权力,那么她组织高考过程中收钱办事可以定一般的“受贿罪”。再来说班里的班长(假定事先没和老师联系),抛开责任年龄这些。班长收钱排座位收钱显然不算受贿,因为该职务之便利有限,其权力的来源显然是老师赋予的,其社会侵害性、可谴责性都跟老师本身收钱不在一个档次。当然,如果班长和老师事先有联系,甚至老师指使,那么可以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同犯罪。这个例子中的老师其实就有点像湖南卫视的地位,而班干部有点像快乐家族。

如果大家觉得我说的没有说服力,可以去B站看看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罗翔的受贿罪的相关视频。有明确区分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2,很多人说市场秩序被影响了。

回应:刑法具有谦抑性,又称必要性,因为刑法剥夺人自由乃至生命是最严厉的手段,所以入罪条件都是严格解释的。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章,“破坏”,大家注意到这个词语的严重性了吗?明星天价片酬,耍大牌,网络水军,这些都能影响市场秩序,但违法性都没达到刑法的高度,包括赵薇割韭菜操纵市场,也无非是证券法来规制。再举例,互联网巨头们的垄断行为不比明星对市场的影响大?但其触犯的也只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上升到刑法高度。

3,我从来没说其不违反刑法就可以毫无代价。

行业纪律、单位条例、党纪、甚至快乐家族家规,违反哪个都有相应的处分。但以上均不是法律!不能叫违法。

4,我想说,对于法律专业者,法律部分和事实部分是严格区分的,一个是刑法三段论的大前提,一个是小前提。而对于普通人来说,不分法律还是事,统统都是“反驳理由”,所以评论里很多反驳都是“鸡同鸭讲”,让我无言以对。

法学和医学作为最古老的两大技术活,本身就是有专业门槛的。很多法律问题也不是一两句可以讲清楚的。

没学医的人:癌症呀?简单,长瘤子了呗,咋治?割了不就好了,医生听了想打人,因为癌症有上千种。

没学法的人:受贿呀?简单,拿钱了呗,咋办?逮捕了判呗,律师听了很无语,因为受贿一个构成要件能写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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